27年前,承包单位的预制厂,9000多元提成款却迟迟未结算;27年后已经退休的他将单位起诉至法院。近日,汉中市汉台区法院开庭审理这一合同纠纷案,最终判决单位支付利息6万余元。
国企职工承包预制厂
9000余元提成款27年未结算
“27年了,那时我才30多岁,没想到现在都退休了,提成款还没给我。”近日,汉中市民张涛说。
今年60岁的张涛是汉中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一名退休职工,早在27年前,他曾承包过单位的预制厂。根据汉台区法院一份民事判决书显示,1971年至1989年张涛在设计院下属预制厂工作,1989年至1991年,张涛通过承包经营方式负责设计院预制厂工作至承包期满。当时设计院未对其负责期间的生产经营及财务情况进行核算。
2012年张涛提出落实其在预制厂期间的财务来往账目;经双方同意并通过汉中四方有限责任会计事务所审计,得出结论:截止1992年2月26日,张涛对被告单位借款6280元未清结。
预制厂审计结束后,原告提出对其承包经营期间六个施工工程的收款提成情况进行核算,后经财物核算,张涛在参与经营预制厂期间的六个工程的工程费共计259967.45元,提成费按6%的标准计算为15598.05元,扣除张涛个人借款6280元,张涛经营期间的提成费为9318.05元。
争议焦点
9000余元拖欠27年 利息该咋算
“27年前的9000多元,和现在的9000多元肯定不一样,这期间的利息究竟该咋算?”张涛说,讨要多次后无果,无奈之下,今年1月他将汉中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告上了法庭。
根据汉台区法院判决书显示,法院认为,本案中双方对欠原告承包提成款数额及应支付资金占用费的期限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核心问题在于利率标准如何确定?被告迟迟不支付原告的承包提成款项,也不支付占用期间的资金占用费用,实质上等于向原告借了上述款项一直供自己使用,这与民间借贷在本质上没有什么不同,因为金钱是有时间成本的,无论是民间借贷还是本案中迟延支付的承包提成,利息的本质都是相同的,都是资金使用人使用货币应当支付的报酬,双方在本案中对支付利息没有异议,存在的分歧主要在于能否计算复利?
纵观我国现有的关于计算复利的相关司法解释和行政规章,禁止复利没有法律依据,在民商法领域,法无禁止即为许可,既然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并无关于复利的禁止性规定,对于原告要求计算复利的主张,应当予以支持。
判决
9000余元27年利息6万余元
办案法官称,本案系因被告迟迟没有支付原告的承包提成款项所引发的纠纷,从基础法律关系来看,双方不是民间借贷纠纷,而应为合同纠纷。而参考最高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未超过年利率24%的范围,作为司法保护区,超过年利率36%以上为无效区,24%至36%之间系自然债务区。
因此,法院判决因被告迟延支付款项的时间长达27年多之久,应以年利率24%计算的整个迟延支付期间的本息和上限即:9318.05元×24%×资金占用年限。
最终,汉台法院判决被告汉中市水利水电建筑勘测设计院支付原告张涛承包提成款9318.05元,同时支付自1991年1月1日起以该款项为本金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
“按照法院给出的公式,单位除了支付承包提成款9318.05元外,还应按照9318.05元×24%×资金占用年限支付利息。”张涛说,而按照这一公式计算,单位支付27年的利息为60380.964元,再加上本金9318.05元,本息共计69699.014元。
张涛说,目前单位已经支付了5万元,剩下的利息也将于近日支付。华商记者 周金柱
编辑:华商报供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