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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业内人士建议:一些学校亟须补好“信息公开”课

    时间:2017-12-02  来源:  作者:

    教育部紧急通知清理规范资助信息业内人士建议

    一些学校亟须补好“信息公开”课

    对话人

    中国人民大学副教授  高永安

    21世纪教育研究院副院长  熊丙奇

    浙江大学公共政策研究院客座研究员  夏学民

    《法制日报》记者  韩丹东

    《法制日报》实习生 李文冠

    信息公示是否必要

    记者:在调查中,有学生认为,学校公示受资助学生名单主要是为了提供一个监督渠道,但详尽公布学生个人信息的做法欠妥,其实只用公布受资助学生学号即可。

    熊丙奇:公示是为了做到信息公开,只有公开信息,才能起到让师生和公众监督的作用。不过,公示也要注意保护隐私。

    目前,教育系统的信息公开有所进步,但在信息公开中还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有些公示信息比较粗,没有细化,即便公示了,但师生和社会公众依然无法进行监督。比如,自主招生公示,有的连学生获得自主招生资格的特长、相关获奖项目等信息都没有,师生无法从公示信息中了解是否合理。二是有些信息公示没有注意保护学生的信息安全和隐私。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中,涉及学生的信息公示往往信息很全,甚至涉及侵犯隐私问题,而一些带有特殊利益的公示却遮遮掩掩。

    信息公开过程中出现问题则说明,需要进一步建立信息公开机制以及明晰信息公开清单。

    公示应该如何开展

    记者:教育部通知要求各地各校公示学生资助信息时,要严格遵循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法规制度,坚持信息简洁、够用原则,公示受助学生姓名、学校、院系、年级、专业、班级等基本信息,不得将学生身份证件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出生日期等个人敏感信息进行公示。应该说,教育部的紧急通知规范了受资助学生信息公示的范围,关键问题是,今后的信息公示工作如何做到依据这一规定严格操作。

    高永安:资助学生需要公示,这是程序。如果不公示,公正性会受到质疑。现在,公示出现了问题,怎么解决?我认为可以用裁决方式替代公示环节,即邀请通过选举产生的无利害关系方公平处理。

    夏学民:政府部门须依法保护公民隐私。根据一般原则,政府信息能公开尽量公开,接受纳税人和公众监督;公民隐私能保护尽量保护。尊重学生隐私权是高校的法定责任,宪法和相关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一些高校一股脑地将受资助学生的所有信息通通拿到互联网上,显然侵犯了公民的隐私,应当立即整改。

    今后,高校对受资助学生进行公示时,要注意两点:一是对公民隐私信息做必要的技术处理。比如,遮挡姓名的后两个字、遮挡身份证号码的某些重要字段等。二是不要一概将公示信息发到互联网上。学校都有自己的内网,学生资助情况不妨通过内网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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