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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接纳导盲犬,我们能做的还有很多

    时间:2017-11-07  来源:凤凰评论  作者:杨不过

    文丨特约评论员杨不过

    今天说的是一只狗的事,但它真不是件小事。民谣歌手、诗人周云蓬在杭州参加演出期间,多家酒店拒绝接受其导盲犬入住。还有个例子发生在首善之区北京,11月3日下午,盲人徐女士在地铁金台夕照站准备乘车时,因为未按规定给导盲犬佩戴防护用具而被工作人员阻拦,双方随后发生争执。专业机构说法称“导盲犬戴嘴罩影响工作”。

    导盲犬不是普通的狗,他是视障人士的生活助手,甚至可以说是特殊人群身体的一部分。经过多少年的认知过程,人们开始慢慢接受这样的观念,应当说这也是成长的一部分。盲人歌手周云蓬被社会所接纳和喜爱,是现代人们生活更多元、更忠实于内心的成长,但当城市邀请了周云蓬却依然拒绝他的导盲犬时,视障人群在周遭社会中的尴尬处境便暴露无遗。

    北京市自2015年5月开始实施的《轨道交通运营安全条例》,“导盲犬进地铁”获得了政策上的保障。不过具体的表述中,要携带导盲犬进站乘车,要求“出示视力残障证件和导盲犬证”,导盲犬还要求佩戴导盲鞍和防止伤人的护具。北京这次的导盲犬进地铁风波,其实就是对这个地方性规范的合理性争议。因为在此之前, 2008年7月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就已经对“盲人携带导盲犬出入公共场所”有明确认可,只是要求其“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2015年5月1日起,北京地铁首次准许导盲犬进入地铁。

    现在问题来了,作为上位法的《残疾人保障法》里说的国家有关规定,是针对社会全体成员的普适性规定,还是授权下位可以任意为特殊人群量身打造定专门性规范?导盲犬允许你进来,但是要带上护具,哪怕会对导盲犬的工作机理造成障碍或者说限制,这就几乎相当于把导盲犬装在密封的铁笼子、隔离在特定的车厢,类似的容忍机制其实从根本上消耗了社会和城市的文明痕迹,跟不让携带导盲犬入内并没有实质性区别。

    上位法规定相对模糊,这是立法技术层面为地方实践和执行提供的必要空间,也是尊重具体情况和社会发展的需要,但令人尴尬的局面在于,下位法的具体规范可能无限收紧、细节化限制上位法类似“文明条款”的影响力,这本身就是一个合宪性审查问题。具体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是否合理、是否有违上位法的立法精神,公民完全由有权利将相关争议提交合宪性审查机构,相关议题继而诉诸公议、成为公共议题。刚刚过去的中共十九大上,首次提到了合宪性审查问题,也为导盲犬进入公共场所诉诸舆论、乃至违宪审查提供了一种机制可能性。

    导盲犬进地铁、住宾馆成为公共话题,考验整个城市的文明程度和教养。城市发展诉诸政绩话语,常见文明、文化的措辞,但真正的城市文明不在于道路的宽广、建筑物的耸立,而是体现在一座城市如何对待普通人、尤其是普通人中少数族群。而这次的导盲犬争议也给我们提了一个醒,为什么我们为身体障碍人士配备了如此多的设施,但我们却很少在城市生活中看到他们使用的身影。我们还能为他们做点什么?我想不外乎以下几点:

    其一,自然是法律法规上更加完善对身体障碍人士的保护,违反上位法的,该清理清理,规定不明确的,该细化细化,惩罚力度不强的,该加强加强。城市只有因为细节才会变得文明和美好,不仅是立法技术问题,也不仅事关一只导盲犬。

    其二,针对身体障碍人士的社会公共设施需要更加完善,充分考虑到身体障碍人士的出行和生活需要,而不能只是光有设施,但无利用价值。身体不便人士在公共场所的活动能否自如、无障碍,不仅在于公共设施的设计和建造能否提供最基本的保障(当然也包括现在的盲道能不能不成为停车位,能不能在中途种树,能不能让盲道像个盲道的样子),更重要的是城市的公共服务提供,其立足点是否基于为特殊人群提供便利、而非障碍。

    其三,一些社会商业性机构,但具备公共属性的场所,有关部门应该明确对身体障碍人士的权益保护,充分考虑身体障碍人士的个体情况。 导盲犬作为视障人士眼睛的延伸,原本就需要时刻陪伴在视障人士身边,而一些酒店则无视这种身体缺陷,一刀切拒绝提供服务,本身就是一种歧视。对于沈婷障碍人士无障碍融入社会生活,即便需要社会付出一定成本,也是社会应该承担的必要成本。

    盲人歌手周云蓬说过,“我们可以耐心等,幸福可以来的慢一些,只要它是真的”。耐心等待是一种对美好的期望,细心呵护则是城市从细节处开始变得文明和人性的途径。当然,争议出现本身就是文明成长的讯号,尽管这文明的生长过程依旧很艰难,当一切习以为常的社会生活潜规正在被打破,或者说当一些规则和偏见依然在顽强抵抗时,变化已然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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