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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五指山市原副市长获刑5年 利用职权帮拿土地从中受贿

    时间:2017-06-25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轩甫 陈伟

    正义网海南6月25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陈伟)海南省五指山市原副市长陈国诚,2007年1月至2011年11月,陈国诚任五指山市副市长期间,滥用职权将已被政府无偿收回的土地过户到他人公司名下,造成国家重大损失143万多元,收受吕某某贿赂80万元;另外,陈国诚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某的朋友林某承揽工程,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5.96万元。

    此案由海南省文昌市检察院侦查终结, 并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23日, 文昌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国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宣判后,陈国诚不服,提起上诉。近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以现行法律处罚规定作出: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裁定。。

    利用职权 帮公司拿土地从中受贿

    检察机关指控:1999年10月2日,兴安公司通过受让(其他公司转让的)获得位于五指山市冲山镇罗力菜队的9942.2平方米土地,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后一直未开发建设。根据规定,受让单位需在一年内开发使用,否则按原价收回重新安排。2003年4月,五指山市国土局收回兴安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权。2008年下半年,华瑞公司法人代表吕某某得知五指山市中石化海南分公司想找一块土地用于建设气站的消息后,便通过时任五指山市分管国土局工作的副市长陈国诚找到该地。陈国诚将该地虽由政府收回,但程序不完备,还在兴安公司名下的情况告诉了吕某某。

    2009年初一天,吕某某找到兴安公司副总经理解某,双方签订协议将这块9942.2平方米的土地以20万元转让给华瑞公司。因解某没有提供土地证原件及法人代表王某的签名和身份证,五指山市国土局没有受理。于是,吕某某与解某通过伪造欠条、虚假诉讼等方式,于2010年1月17日,将该地的使用权过户转移到华瑞公司名下。随后,吕某某请求陈国诚催促五指山市国土局尽快办理过户手续。

    2010年1月,五指山市国土局原副局长李某发现法院裁定的这块土地在2003年已由政府下文收回,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便将此情况告诉了陈国诚。陈国诚要求李某想办法。李某后编造该宗土地不能列为闲置土地的理由,向市政府请示撤销2003年政府收回土地的决定。陈国诚直接在请示上批示。就这样,在陈国诚的帮助下,吕某某获得罗力菜队的9942.2平方米《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13年7月1日,经海南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块地鉴定总价为143万余元。

    东窗事发 指使胞弟急退80万赃款

    2011年10月9日,为了感谢陈国诚的帮助,吕某某在海口市寰岛泰得酒店停车场处,将80万元现金送给陈国诚的胞弟陈某某。2012年9月,陈国诚得知海南省纪委对其进行调查,便指使胞弟陈某某将80万元退还给吕某某。

    另外,陈国诚还利用职务之便,为吕某某的朋友林春江承揽工程,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吕某某给予的好处费共计5.96万元。

    3月23日,文昌市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国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宣判后,陈国诚不服,提起上诉。陈国诚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属实,他没有要求李某想办法,也没有指使李某向政府请示撤销收回土地的决定,“作为分管领导,在实际工作中根据其业务水平及主观认识,认为既然有法院的判决并有国土局的明确意见,事实清楚,职责明确,完全是我职责范围内的事,所以认为没有必要上会讨论,就签署了意见。”

    另外,陈国诚辩称,他对弟弟陈某某收吕某某80万元的事实并不清楚,吕某某与陈某某都未将此事告诉过他。故陈国诚及其辩护人提出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要求宣告其无罪。

    驳回上诉 根据现行规定改判5年

    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认为,行贿人吕某某给了陈某某80万元,陈某某既不打欠条,也没有约定还款时间,根本就没有还款的准备,直到海南省纪委对陈国诚进行查处时,才还钱。因此,陈国诚通过其弟陈某某收受吕某某这80万元,无论这笔钱最后由陈国诚还是陈某某实际控制,都应当认定为上诉人陈国诚受贿的数额。

    陈国诚身为五指山市副市长,违反规定,滥用职权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1431677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同时其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85.96万元,其行为又构成受贿罪,且受贿数额巨大,应依法数罪并罚。

    陈国诚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陈国诚不构成滥用职权罪和受贿罪,要求宣告其无罪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相符,不予采纳。原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因刑法修正案九关于受贿数额与处罚的规定发生变化,故应对陈国诚改变刑罚。

    据此,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作出:陈国诚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的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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