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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建设局长违规帮他人介绍工程受贿122万元获刑罚

    时间:2017-06-25  来源:正义网  作者:李轩甫 刘琦

    正义网海南6月25日电(记者李轩甫 通讯员刘琦)海南省文昌市建设局局长、党组书记兼文昌市文城镇党委书记林绍联, 从2005年至2013年间,林绍联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揽工程,为他人谋取利益,8年间先后收受他人好处费共122万元。此案由海南省检察院第一分院侦结,3月27日向法院提起公诉。近日,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林绍联有期徒刑3年,罚金25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7月,符某以文昌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名义中标文昌市建设局文建东路道路改造工程项目,而时任文昌市建设局局长的林绍联负责该工程的合同签订、工程进度款审核工作。该工程于2006年12月完工并经验收,工程款结算为300余万元,2007年1月初,符某的公司陆续收到工程款。

    为感谢林绍联在该项目中给予的帮助,符某两次在文昌市称心宾馆送给林绍联各8万元。2009年11月,林绍联调任文昌市文城镇党委书记,为了能够继续在承揽工程方面得到林绍联的帮助,2009年3月,符某又送林绍联3万元。

    2006年1月,个体承包商林某以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建文昌市南二环路道路建设工程项目。得到林绍联的帮助后,2007年3月的-天,林某在文昌称心宾馆送给林绍联6万元。

    2010年11月,个体承包商林某以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名义承建文城镇政府的文昌八门湾绿道灾后重建工程。期间,因规划走线问题与周边村民产生纠纷,影响工程进度,时任文城镇党委书记的林绍联便安排相关工作人员协调解决。2011年4月,文城镇政府修建抗洪救灾装备码头,交由林某所挂靠的文昌市第二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承建。为感谢林绍联在该项目中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拨付工程款的帮忙,林某分别于2012年7月,在文昌市金碧园酒店先后两次分别送给了林绍联共计13万元。

    经查,2005年12月至2013年间,林绍联帮助他人承揽工程、及时审核拨付工程进度款等,先后收取了符某等人及海南现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的好处费共计122万元。

    庭审中, 林绍联辩称“我虽然收了钱,但没帮忙办事,不能算受贿”紧接着,林绍联及其辩护人提出,2009年底林绍联收受符某3万元,但没有为符某谋取利益,不能构成受贿。经法院查明,符某于2009年年底约时任文城镇党委书记的林绍联喝茶时,提出文城镇有什么工程项目,能否考虑交由他承揽,然后送了3万元给林绍联。显然,林绍联明知符某有具体请托事项而收受财物,林绍联的行为构成受贿罪,故对林绍联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和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林绍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林绍联在海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和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已退缴赃款共计人民币116万元,且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根据检举的具体情况,对林绍联予以从轻处罚。

    据此,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林绍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没收被告人林绍联退缴赃款人民币116万元,由办案机关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林绍联未退缴的赃款人民币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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