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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大限度保护赔偿请求人申诉权

    时间:2017-04-23  来源:  作者:
    最大限度保护赔偿请求人申诉权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解读国家赔偿监督程序司法解释发布时间:2017-04-21 09:39 星期五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法制网记者 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今天颁布《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首次提出国家赔偿监督概念。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办负责人就该司法解释出台的背景及亮点进行了解读。

    规则缺失问题突出

    据了解,1994年国家赔偿法没有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2010年国家赔偿法增加了对赔偿委员会决定进行监督的程序规定,然而限于法律规定的原则性,很多具体问题未能细化和明确。

    最高法赔偿办负责人告诉《法制日报》记者,规则缺失很容易给公众造成司法不公的误解,司法实践中也存在突出问题:各地、各级法院之间对于申诉立案的条件、启动重新审理的标准、案件审查和处理的方式等认识和做法不一致;国家赔偿案件的申诉率高于其他诉讼案件,且赔偿决定作出后时隔多年申诉、反复申诉甚至缠访闹访现象严重,案件难以真正终结,既给申诉人造成诉累,又使司法资源不能高效利用。

    为此,最高法制定了司法解释。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将申诉权利的行使落到实处,畅通申诉渠道,保障权利行使,促使申诉问题遵循法定渠道解决。平衡依法纠错与维护赔偿决定既判力之间的关系,将原赔偿决定实体上和程序上的严重错误进行列举规定,符合条件的重新审理,同时规定了申诉次数等,将监督程序限定为一种特殊救济程序。

    据了解,在司法解释之前并无国家赔偿监督的称谓,国家赔偿法也没有明确提出该称谓。国家赔偿案件的特点是一决生效,这与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法规定的两审终审不同,但申诉审查后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法院、检察院启动的重新审理程序,与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相似。

    这名负责人说,国家赔偿监督程序类似于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审判监督程序,是对赔偿委员会决定依法进行监督的程序。

    充分保障申诉权利

    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生效决定不服提出申诉,是赔偿监督最重要的途径,实践中大部分案件都是通过此种形式进入赔偿监督程序的。

    司法解释用较多篇幅充分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诉权利。这名负责人举例说,国家赔偿法并未规定在决定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发生转移的情形下,哪些主体有权申诉,而司法解释对此予以了规定。明确赔偿请求人死亡或者终止的申诉主体;赔偿请求人死亡后有多名继承人时的申诉主体,以及部分人行使或者放弃权利对其他人的效力;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申诉主体。

    这名负责人说:“司法解释吸收了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从有利于赔偿请求人的方面规定效力所及的范围,最大限度保护了申诉权。”

    此外,司法解释对申诉代理人的范围规定较广,既可以是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也可以是赔偿请求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甚至是赔偿请求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司法解释还对法院、检察院启动赔偿监督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兼顾保障了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的权利与纠错功能。

    这名负责人指出,司法解释没有对申诉人的申诉期限进行限制,非常有利于申诉人充分行使申诉权。

      对权利行使作限制

    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有限度的,都必须依法行使、正当行使。司法解释对申诉权也作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

    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申诉的4种情形,包括申诉被驳回后再次申诉的,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相关赔偿决定未按规定申请复议或者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在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的相关决定生效后直接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以及对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不服提出申诉的等。

    对于赔偿请求人放弃权利,使赔偿案件之前未进入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程序中,之后又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诉的,司法解释明确不予支持。这名负责人解释说,如此,一方面增强赔偿请求人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的意识,保证法律程序的严肃性,另一方面避免司法资源被过多占用。

    司法解释还规定,申诉人可以在赔偿委员会申诉审查或者重新审理期间撤回申诉,赔偿请求人也可以在重新审理期间撤回赔偿申请。赔偿委员会准许撤回申诉后,申诉人又重复申诉或赔偿请求人又重复申请国家赔偿的,不予受理。

    该负责人说,这样规定考虑到,一方面申诉权或者申请赔偿的权利是国家赔偿法赋予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的程序性权利,申诉人或者赔偿请求人有处分权,另一方面申诉权、赔偿请求权不应被滥用。

    有效发挥监督功能

    按照国家赔偿法规定,对赔偿委员会决定有三种法定的监督途径: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法院内部监督,检察院监督。司法解释对此均作了明确规定。

    对于赔偿请求人、赔偿义务机关提出申诉应该递交的材料、何种条件符合立案受理,赔偿委员会在申诉审查阶段的审查范围、方式、期限、处理结果等,司法解释都进行了详细规范,让申诉方和受案法院都清楚执行标准,便于申诉和审查,增加法律透明度。

    这名负责人介绍说,在人民法院依职权提起重新审理的规定中,启动重新审理程序的主体是人民法院,这是法院主动纠错引起的国家赔偿监督程序,更多体现的是法律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处理规定是对外部监督的回应,这种监督既可以通过检察机关主动对赔偿委员会生效决定发现错误提出,也可以通过申诉人向检察机关申诉实现。这两种国家赔偿监督形式必然引起重新审理程序。

    这名负责人提出,实践中,赔偿委员会在审理三种监督途径的赔偿案件时应该按照不同规定严格执行,区分申诉案件、法院内部监督案件、检察院提出意见案件的审查、受理、决定是否重新审理及启动重新审理的主体、条件、范围、处理意见等,正确掌握三类案件的特点、处理依据、审理结果,将程序和实体有机结合,才能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监督维护权利、纠正错误的国家赔偿法立法本意和修法精神。

    法制网北京4月20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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