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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用人单位单方解约须担责

    时间:2017-08-0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王心禾

    28岁的王木木(化名),是华中师范大学的应届研究生,6岁时,他因车祸失去整个左臂。去年12月,王木木通过了广西崇左市委政策研究室的面试,对方寄来《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和《致拟录取考生的一封信》。可就在他即将奔赴工作岗位时,7月10日却接到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约的电话。事件引发热议后,崇左市委组织部方面称,已与王木木沟通。“如果他愿意到这边,我们会按照他的意见接受他,安排好岗位。”(8月1日《南方都市报》)

    是什么原因使崇左方面突然解约,不明朗。从已经给出的“领导变卦不招了”和“个别人弄错”两个理由看,都不构成解约的正当理由,崇左单方面违约事实成立。之后能及时补救,实属庆幸,可下一个王木木会不会同样好运,笔者不能肯定。因此,对于在毕业生报到前解约的事业单位,有必要提个醒。

    首先,用人单位解的是什么约?不少网友认为,应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处理。实际上从报道看,目前王木木和崇左市委政策研究室签订了两个协议,一是《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俗称“三方协议”,二是《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此约都有别于入职后与用人单位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

    三方协议是带有就业意向预约性质的协议,并没有形成劳动法律关系。其有效期应为自签约日起至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这一段时间。依照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只要协议各方自愿、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对各方都具有约束力,需要各方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因此,崇左方面在王木木报到前解约,违背了此前签订的三方协议和《崇左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协议书》。

    其次,虽然不是劳动合同,但违约三方协议,有时会给毕业生带来意想不到的惨状。比如会让毕业生失去其他就业机会和再次就业时的应届毕业生身份。就像王木木,在7月10日接到解约电话,这个时候再想找类似工作,比较难。

    第三,事业单位招聘违约,会让其应有的公信力、招聘的公正性,受到质疑,因此对于事业单位违约依法苛以较重责任,具有合理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第11条规定,公开招聘应在确定拟聘人员后按程序进行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7月7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发布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16条拟规定,如果“公开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变更招聘人数、未按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的,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纠正,并依情节依法追究单位领导人员和相关负责人员的责任”。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对事业单位招聘变卦做法的否定,期望这一条能生效施行,让王木木的“惊险”不会重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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