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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8月新法:让统计工作有例可循

    时间:2017-08-02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作者:关仕新

    【原标题:8月新法:让统计工作有例可循】

    8月1日起,统计法实施条例等一批新法新规正式实施,为进一步规范统计工作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等提供法治保障。

      统计法实施条例

    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

    为全面、有效贯彻执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下称统计法),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统计工作重大决策部署,使统计工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日前,国务院通过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自8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8章55条,亮点颇多。

    依法维护统计调查对象权益。《条例》为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明确规定,统计资料能够通过行政记录取得的,不得组织实施调查;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能够满足统计需要的,不得组织实施全面调查。同时,严格要求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机关应当就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论证,征求有关地方、部门、统计调查对象和专家的意见,集体讨论决定;重要统计调查项目应当进行试点。

    规范统计调查的组织实施工作。为进一步规范统计调查工作,《条例》明确,单位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填报人员及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个人提供统计资料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使用网络提供统计资料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将调查对象的法定填报义务、主要指标涵义和有关填报要求等向统计调查对象作出说明。使用网络报送统计资料的,组织实施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组织实施机关应当对统计调查对象提供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等等。同时明确,国家统计局应当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监控和评估制度。

    规范统计数据的公开。《条例》对统计数据的公开作了如下规定:首先,区分不同统计资料,明确公布主体及权限。其次,要求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主要统计指标涵义、调查范围、调查方法、计算方法、抽样调查样本量等信息,对统计数据进行解释说明。再次,明确公布统计资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公布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不得利用尚未公布的统计资料谋取不正当利益。特别明确,需要对已公布的统计数据进行修订的,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公布修订后的数据,并就修订依据和情况作出说明。

    《条例》强化对统计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特别规定,对于大面积发生或者连续发生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统计数据严重失实,应当发现而未发现;统计数据严重失实不予纠正等行为,对地方政府、政府统计机构或者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人,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并由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予以通报。

    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严格管控无证经营

    为规范农药经营行为,加强农药经营许可管理,进一步落实《农药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日前,农业部通过公布了《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自8月1日起施行。同时,《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农药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办法》等《农药管理条例》的配套条例也于8月1日起实施。《办法》共6章31条,明确了农药经营需要许可,对于无证经营予以重罚,主要内容包括:

    明确农药经营许可制度。《办法》明确,销售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实行一企一证管理,一个农药经营者只核发一个农药经营许可证。《办法》还对一般农药经营者的条件和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经营者分别从学习经历、农药经营区域、设施设备、计算机管理系统、操作规程、工作经历、经营布局等等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定。同时明确,限制使用农药不得利用互联网经营。利用互联网经营其他农药的,应当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超出经营范围经营限制使用农药,或者利用互联网经营限制使用农药的,按照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处理。

    明确农药追溯制度。《办法》明确,农药经营者必须具备有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识别设备和用于记载农药购进、储存、销售等电子台账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方可经营农药。为保证农药经营可控可查,需要经营者具备计算机管理系统、可追溯电子信息码扫描设备、安全防护、仓储设施等。

    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办法》明确,县级以上地方农业部门发现农药经营者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发证机关吊销其农药经营许可证。对于县级以上农业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发现违规行为,如:不履行农药经营监督管理职责,所辖行政区域的违法农药经营活动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经营许可或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拒不准予经营许可;参与农药生产、经营活动;有其他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等等,《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责任: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调查处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月起实施的其他部分新法: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

    国家统计局:《企业统计信用管理办法(试行)》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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