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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跌落“黑暗楼道”男子不幸身亡

    时间:2017-11-14 15:36:48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张瑜 李萌  编辑:杨琦

    中安在线讯 据安徽商报消息,走路需要低头看路,危险之地谨慎进入是常识,日前芜湖一男子在某会所消费时,意外从一楼跌落至负一楼不幸身亡,随后死者家属与会所就赔偿问题闹起了矛盾。 11月13日记者从芜湖弋江区法院获悉,近日该院酌定会所承担30%的损失赔偿18万余元。

    物业公司未尽责需承担责任

    2016年6月某天,陈某和朋友仇某、周某、张某四人相约去打麻将,并于当晚9点多来到弋江区某会所。进入会所后,陈某右手拿杯子,左手持香烟走在最前面,在路过一楼左手边的安全通道时,他突然向里面张望,随后走入黑暗的楼道内。

    这时意外发生了,陈某的身影不见了,他从一楼楼道跌落,仇某等人发现后立即进入楼道内,因楼道黑暗他们使用手机电筒光源作为照明工具,发现陈某受伤躺倒在负一层。随后陈某被送至医院抢救,经医院诊断陈某伤情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虽经全力抢救,仍于事发第二天不幸去世。家属以该会所的物业管理存在疏漏导致人员伤亡为由,向该物业公司索赔,而物业公司认为陈某亦须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家属将该物业公司诉至法院。

    弋江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称事发时负一层无光源漆黑一片,物业公司辩称事发时通过外面一楼照明光源可以看见负一层楼梯台阶。从双方提供的视频监控来看,无法证明事发时一层安全通道内的整体照明达到安全保障要求,且从现场来看,一层安全通道内安装两盏路灯,但均已损坏无法正常提供照明。

    物业存在楼道内楼梯扶手部分损坏,未及时维修及照明设施损坏无法使用的安全隐患,且未在安全楼道入口处张贴安全告示,提醒出入人员注意安全,或将安全通道内的楼道路灯通宵开启,或事发前便将通往负一层的通道封闭,故对本案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死者自身存重大过失担主责

    死者陈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楼道内未开路灯时保障自己安全应注意事项有一定的认知和判断能力,应知如何在照明不足的情况下安全行走,但其在行走过程中未能对自身的安全尽到应有的谨慎注意义务,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自身的损害承担主要责任。

    综合本案情况,弋江区法院酌定原告自行承担70%的损失,被告承担30%的损失,即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8万余元。宣判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芜湖市中级法院。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次性赔偿调解协议。

    [法官说法]

    受害人有过错 可减轻侵权人责任

    法官表示,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受害人自身对损害的发生或扩大存在主观过失,虽不构成侵权人的免责事由,但据此可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故法院确定侵权责任的承担,在考虑侵权人是否存在过错的同时,也要考虑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张瑜 李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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