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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芜湖市法院公布知识产权类十大典型案例

    时间:2017-04-28 23:06:16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顾娅

      中安在线讯 据大江晚报报道, 4月26日是第17个世界知识产权日,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从2014年-2016年办理的知识产权类案件中选择具有代表性的十大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涉及商标侵权、著作权侵权等多个领域。以下为此次公布的十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案例中的4个代表案例。

      芜湖至今最大假冒香烟案

      2010年8月至2015年5月,被告人张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中华”“芙蓉王”“玉溪”“云烟”注册商标的卷烟,仍多次向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人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604066.17元。

      2014年9月至2015年5月期间,被告人张某某、叶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被告人张某某处购买了价值不等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且均在自己经营的烟酒商店内予以销售。经依法鉴定,被告人张某某等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卷烟销售金额达到数万元。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谋取非法利益,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购买并销售,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各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本案事实、情节、后果和结合各被告人认罪悔罪表现,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其他各被告人三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并处罚金。

      本案的公正判决,给芜湖贩卖假冒香烟的犯罪团伙当头一棒,给各大烟酒店敲响警钟,为芜湖全体消费者营造了放心的烟酒消费环境。

      我省首起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案

      2001年1月21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申请注册了“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证明商标。2008年3月,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国家标准《地理标志产品安吉白茶》(GB/T20354-2006)规定安吉白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为安吉县现辖行政区域。

      2015年3月17日,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公证购买了芜湖某茶叶有限公司的“安吉白茶”茶叶包装礼盒一箱,于4月15日向该茶叶公司发出《律师函》,告知该茶叶公司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但该茶叶公司置之不理,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遂诉至法院。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经注册合法取得“安吉白茶”中英文及图形商标专用权,该权利依法应受保护。作为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限定的使用范围是产自安吉县域内的白茶,作为驰名商标,其显著部分为中文“安吉白茶”。对于相关公众而言,看到“安吉白茶”通常会认为是产自安吉县的白茶。芜湖某茶叶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授权,且未限定包装产自安吉县的白茶的情况下,擅自针对不特定对象销售印有突出显示中文“安吉白茶”的包装袋、包装盒和包装筒,构成对安吉县农业局茶叶站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及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据介绍,该案是我省法院受理的第一起侵害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新型案件。

      芜湖首例远程获取侵权证据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

      磊若软件公司是在美国威斯康星州设立的科技企业,为Serv-U系列软件的著作权人。2012年10月12日,磊若公司通过远程登录运行“Telnet”命令,发现安徽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使用了盗版的涉案软件,上海市东方公证处对该操作过程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磊若公司遂诉至法院。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磊若公司虽然是美国企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中国和美国均为《伯尔尼公约》签字成员国,磊若公司作为Serv-U v6.3版著作权人的美国企业,根据该公约的规定,其著作权应受到中国法律的保护。

      磊若公司作为Serv-U v6.3软件的著作权人,并不控制安徽某电缆集团有限公司的网站服务器,无法直接在该网站服务器上查询软件安装使用情况,其通过telnet命令取证降低了取证负担,使处于取证弱势地位的磊若公司容易获得安装于安徽某电缆公司网站服务器中的FTP软件信息,这是一种弥补其取证弱势的救济措施,且该取证方式并不违反我国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经开区法院认定该电缆公司网站使用的FTP软件是Serv-U v6.3软件。据此判决,该公司立即卸载该软件,赔偿磊若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支出4万元。该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包括立即卸载软件,赔偿经济损失等内容的调解协议。

      重大社会敏感案件

      2015年2月至3月,芜湖某汽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芜湖市墨迅市场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之间通过QQ聊天的形式,就墨迅策划公司为繁昌县某协会设计徽标(LOGO)一事进行了磋商。期间,墨迅策划公司向芜湖某汽贸公司发送了徽标(LOGO)样件(以下称引证徽标),但双方由于设计费用未协商一致,终止合作。2015年5月3日,墨迅策划公司发现繁昌县某协会在2015年4月28日的成立大会上,使用争议徽标作为标志。后墨迅策划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

      芜湖经开区法院审理认为,引证徽标于2015年3月17日设计完成,不是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徽标,系用众多元素组合而成的美术作品,具有审美意义和独创性的表达,并能以有形形式进行复制,墨迅策划公司依法对该引证徽标享有著作权。经对比,争议徽标与引证徽标两者整体设计近似。据此判决,繁昌县某协会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芜湖某汽贸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墨迅策划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4500元。

      据介绍,该案是一起重大社会敏感案件,判决结果涉及繁昌县某协会千余名会员能否正常使用涉案争议徽标,公众关注度高。该案的正确处理,既充分保护了美术作品权利人的著作权不受侵犯,又让相关社会团体知晓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意义,更有助于其树立尊重他人智力成果的法律意识,对芜湖市公众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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