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吸毒人员被抓,主动提出要“揪”出贩毒者,于是一场“演出”开始了……
结果贩毒者成功上钩,贩卖0.25克毒品,近日一审获刑六个月。量刑上,法院考虑到特情引诱因素,予以从轻处罚。
去年12月,家住颍东区的小伙闫某因吸毒被辖区警方抓获。
他交代,自己所吸食的冰毒,是从朋友徐某手里买来的。落网后,为了立功,他就主动向警方提出:挖出涉嫌贩毒的徐某。
于是,一场设定好的“演出”上演了。当时,闫某用微信与徐某聊天,反复要求向她买冰毒。最后,她答应了,并提出让闫某先汇入500元。闫某将计就计,将钱汇给徐某。汇款后,徐某便让他到阜城一家属院内交易。
而她不知道的是,那里已经有警方提前作了“埋伏”:闫某从徐某手中接过毒品后,民警就将她抓获了。
随即,警方将闫某上交的疑似毒品当面进行了称量,共计总净重0.25克。同日,颍东公安分局对徐某涉嫌贩卖毒品案立案侦查,并对她进行刑事拘留。
随后,警方在徐某住处的卧室床头柜发现一套吸毒工具,在衣柜上侧发现一黑色手包内装有疑似毒品四包,在客厅发现吸毒工具一套等物品。此外,徐某的尿液检测结果为冰毒阳性。
据了解,徐某就住在她落网的家属院,中专文化,没有正当职业。
近日,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查明,徐某向闫某出售冰毒约0.25克,收取毒资500元。
庭审中,徐某刚开始还称闫某给她的500元是还款,但在证据面前,她不得不认罪。
法院审理后认为,徐某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她无犯罪前科,加之特情引诱的因素,应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处她有期徒刑六个月。
说法
什么是特情引诱,如何定罪处罚?
特情引诱是指为了侦破某些特殊案件,侦查人员或其授权的特情人员,设计某种情景、条件和环境,主动接近正在着手实施或者有可能参与这类犯罪的人,为其提供犯罪机会或者对其进行某种程度的引诱,侦查机关则在其实施犯罪行为时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的侦查方法。
目前,特情引诱的侦查方法较多地运用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
对使用诱惑侦查方法抓获并进行审判的被告人如何定罪处罚,目前尚未形成统一的、完善的处理机制。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利,对于特情引诱犯罪的定罪量刑应当慎之又慎,这也是本案在审理时需要慎重考虑的因素。
此外,对于被告人没有犯罪的故意,实施犯罪是经侦查人员主动的积极的多次劝说,或提供非通常的犯罪条件、制造非通常的犯罪情境,从而使其实施了犯罪行为,属于没有犯意的引诱。这种情况属于非法诱惑,应予以禁止,或者归于违法性阻却事由。
而被告人的犯意确定无疑,侦查人员假扮买主而使交易成功并抓获贩卖毒品之人,即本案所采取的方式。这种情况应属合法的诱惑侦查,在法律的容许范围内。对具有特情引诱情况的被告人,应当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