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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醉酒后出事 同饮者该不该担责?

    时间:2017-06-15 20:38:2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顾娅  编辑:汪赛霞

      中安在线讯 据大江晚报报道, 这些天,市民赵先生(化名)一直寝食难安,因为他的“酒友”因聚餐后,独自醉酒驾驶电动车回家时出了车祸,躺在重症监护室里近一个月。赵先生一边为朋友担心,一边又考虑自己是否该为对方的醉驾受伤承担一定的责任?6月14日,赵先生致电新闻热线,希望就醉酒出事后,同饮者需承担的法律责任得到专业的解答。

      据赵先生介绍,大约一个月前,他约了几位好友下班后聚餐喝酒,酒桌上大家兴致很高,喝多了一点。酒足饭饱各回各家时,几个人都有点晕晕乎乎的,赵先生其中一位朋友喝得有点多,他家住城东,平时骑电动车回家。在休息了一会后,这位朋友就骑上电动车晃晃悠悠地走了,“虽然当时有点担心,但是以前喝酒都是这样,也没见谁真出过事,我们就没有多在意”。

      让赵先生没有想到的是,当晚12点多,就听到了这位朋友出了车祸的坏消息。原来,这位醉酒的朋友在回家途中,因酒醉失去意识摔倒在路上,因为忘记戴头盔,导致头部受了重伤昏迷不醒。在朋友昏迷的一个月里,赵先生和其他几位酒友都很懊悔,当时没有劝说对方或者打车送他回家。对于该不该为对方承担一定的责任,赵先生的几位朋友各有各的看法,有人认为需要承担部分责任,而有人认为对方是成年人,醉酒后出事应当自己承担责任。

      究竟醉酒后出事,同饮者该不该担责?近日,繁昌县法院审结的一起醉驾意外身亡案件让人警醒。2016年11月9日晚,繁昌县孙村镇的俞某与朋友孙某、刘某喝酒吃饭,次日凌晨,俞某醉酒后驾驶车辆搭载王某,在繁阳镇某路段与道路中间铁路桥限高杆底座发生碰撞,俞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受伤。

      繁昌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俞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等违法行为是引发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故对该损害后果受害人自身应负有大部分责任。俞某、孙某和刘某在饭店共同饮酒至深夜,孙某和刘某作为同饮者先行离开,明知俞某醉酒,仍放任俞某独自一人,未对俞某尽到审慎的安全保护义务,孙某、刘某二人应对俞某最终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的后果,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王某明知俞某属于醉酒驾车,未能有效劝阻,还乘坐俞某驾驶的机动车,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各同饮者及乘坐者赔偿死者家属计11万余元。

      法官提醒市民,未劝阻饮酒人的酒后驾驶行为、甚至没把醉酒者安全送回家,都是未尽合理的注意、提醒和相互关照义务的表现,醉酒者出现意外情况,同饮者们会因没有尽到这种照顾义务而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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