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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损失1.8万多元 索赔65万元

    时间:2017-07-27 20:33:45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楚楠楠 尹红敏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生活中,当遇到轻微伤害时,除了要追究对方的法律责任,还要索赔。根据相关法律,赔偿的标准是按照轻伤等级来定。可在法院的审判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天价”索赔案。

    此前,颍东区一男子被打成轻伤二级,在侦查阶段索赔120万元、审理阶段改为65万元。法院查明,男子的各种损失共1.8万元,依据法律,被告人应该赔偿1.2万元。究竟该赔多少,法院会如何判决?

    被打成轻伤二级,侦查阶段索赔120万元

    去年10月8日22时,阜城一小区来了几个醉汉。

    其中一名男子郭某,借着酒劲开始叫骂,他的朋友程某某便上前劝说。这时,从他们旁边经过的张某,见有人叫骂,喝了点酒的他也加入到了骂战中,并和郭某发生争执,两人推搡起来。

    在旁观者的劝阻下,张某离开了现场。可没过多久,他又手持铁质汽车方向盘来到郭某身旁,进行辱骂,并与程某某发生争执,继而与对方发生厮打。

    厮打过程中,程某某打伤张某的面部。经鉴定,张某鼻骨骨折合并上颌骨额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件侦查阶段,张某要求程某某赔偿120万元。

    程某某于当年11月11日,主动投案,预交赔偿金5万元。

    被害人损失共计1.8万多元,法院判决被告人赔偿8万元

    随即,颍东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

    法院审理时,程某某又主动预交赔偿金5万元。张某索赔的钱数在审理阶段改为65万元。

    双方在赔偿问题上僵持不下,法院对此进行了调解。程某某愿意赔偿10万元以征得被害人谅解,张某不同意。后来,程某某又表示自愿赔偿8万元。

    赔偿金到底为多少?颍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另外又主动足额预交赔偿款,加之被害人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院查明,张某的各种损失合计1.8万多元。因被害人也有一定的过错,故被告人应承担70%的赔偿责任,即1.2万多元。因程某某自愿赔偿张某8万元,并已主动预交,故法院判决程某某犯故意伤害罪,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附带民事赔偿8万元。同时,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此,被害人张某不服进行上诉。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天价”索赔不可取,赔偿数额有上限

    颍州晚报记者从法院了解到,刑事案件中,轻伤害案件数量不少,已经成为仅次于盗窃案的犯罪案件。

    轻伤害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但数量多,涉及范围大,往往涉案人数也多。

    本案中,被害人受了轻伤二级,却索要65万元赔偿的诉求,未得到法院支持。

    审理本案的法官解释,在这起轻伤害案件中,被告人无前科劣迹、未使用凶器,同时被害人有过错;事后被告人投案自首、主动足额预交赔偿金,因被害人诉求过高调解未果。法院依法驳回被害人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是合乎情理法理的。

    “在审判中,难免遇到一些‘天价’赔偿案。”上述法官表示,对于轻伤害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数额,在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调解不成时,法院会依照《刑诉法解释》及《民诉法》的规定进行判决。但是,对于赔偿数额,法律有一定的上限。“在处理轻伤害案件时,应尽量多做调解工作,努力追求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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