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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劳务派遣员工猝死 谁担责?

    时间:2017-07-27 20:36:02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王卫军 胡文峰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滁州网报道,几年前,滁州某公司将单位的安保工作,承包给了外地一家服务外包公司。不料,这家服务外包公司的员工在滁州某公司上班时猝死,经劳动仲裁,裁决滁州某公司连带承担50多万元赔偿责任。“我们将安保服务承包给外包公司的,人也不是我们的人,出了事咋就沾上我们了呢?”面对滁州某公司的质疑,日前琅琊区人民法院给了理由:用工单位未为员工代缴社保,存在过错,依法判决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回顾工作时间保安突然猝死

    2014年1月,滁州某公司与外地一家服务外包公司签订协议,约定某服务外包公司负责公司的安保服务项目。随后,外包服务公司派遣员工方某,进驻滁州某公司从事安保工作。仅仅工作了半年,方某在滁州某公司工作时,突然倒地猝死。

    方某猝死事件,经滁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方某构成工伤。有关他的赔偿责任,方某家人向有关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2015年4月20日,琅琊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决某服务外包公司支付方某家人丧葬补助费225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40元/月,滁州某公司对以上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我们拿钱买服务,况且还有合同,出了事怎么还有连带责任呢?”滁州某公司认为不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于是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存过错用工单位要担责

    琅琊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服务外包公司未在滁州设立分支机构,故依法应由滁州某公司代服务外包公司为方某办理参保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而滁州某公司存在过错,并未参保并缴纳该费用。故服务外包公司与滁州某公司应对方某家人的合理赔偿承担责任,依法判决某服务外包公司支付方某家人丧葬补助费22578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539100元、供养亲属抚恤金640元/月,滁州某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滁州某公司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无社保用工单位有风险

    法官介绍,根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劳务派遣单位在用工单位所在地未设立分支机构的,由用工单位代缴。

    法官介绍,职工在劳动关系所在单位输出劳务期间遭受事故伤害的,由其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实际用工单位存在过错给工伤(亡)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过错应当包括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本案中,服务外包公司未在滁州设立分支机构,方某的社会保险应该由滁州某公司代缴,但其没有代缴,就构成了过错,因此要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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