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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蚌埠五河县两村民因污染环境获刑并被处罚金

    时间:2017-08-08 19:34:3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陈艳春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蚌埠新闻网报道,五河县两名村民因随意倾倒废渣污染环境,构成环境污染罪获刑并处罚金,还被判赔偿环保部门环境修复费用47.9万余元。这是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以来,全国检察机关提起的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董守伟、董守亚两兄弟是五河县申集镇某村村民。2016年3月至4月期间,董守伟从外地先后将70余吨废弃的印刷电路板,运至申集镇大董村村内一非法设立的加工点,用粉碎机将电路板粉碎后加水用筛床筛选出铜,出售牟利。董守亚负责该加工点日常管理,并联系张某等人倾倒加工废旧电路板产生的废渣。张某等人分别将印刷电路板废渣运至五河县城关镇潼河南堤、小圩镇怀洪新河山西闸水泥上堤路、怀洪新河杨庵段大坝等处倾倒。

    2016年4月23日,五河县环保局对该加工点予以查处,查扣了尚未处置的废弃印刷电路板、废渣及废水。同年4月27日至29日,五河县环保局在上述倾倒现场共计清理印刷电路板废渣62.14吨,同时支付了清理废渣运输费、检测费、保管费等合计10.7万元,后期处理查扣的上述印刷电路板、废渣及废水又支出37.2万余元,合计支出47.9万余元。

    为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五河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3月29日,向五河县法院提起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五河县法院对两被告人进行刑事和民事双重处罚。4月27日,该案在五河县法院开庭审理,庭审现场公诉席内,除了坐有两名公诉人,还有一名由民事行政检察科检察官担任的公益诉讼人在场。

    两被告的辩护人提出,五河县环保局所支出的费用是行政执法成本,不应由被告人承担赔偿责任。五河县法院认为,因五河县环境保护局处理上述废弃印刷电路板、废渣、废水的行为不仅是一般的行政执法行为,也是为防止环境污染、消除污染而采取的必要合理措施,由此产生的费用依法应由两被告人负担。

    法院最终判决,两被告处置有毒物质的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同时判决两人赔偿五河县环保局因此遭受的经济损失47.9万余元。目前赔偿款已支付至法院。

    淮河晨刊记者从市检察院了解到,自开展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以来,蚌埠市检察机关共发出诉前督促履职检察建议42件,就8件侵害国有资产和公共利益案件依法向法院提出公益诉讼,收到了良好的法律和社会效果,探索出了具有鲜明特色的公益诉讼“蚌埠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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