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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代子赔偿 天经地义?

    时间:2017-08-21 17:12:27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刘越越 李斌 顾明皓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阜阳新闻网报道,在很多人眼中,父亲代儿子还钱是天经地义,但有时父亲还了钱,对儿子来说却是不当得利。

    此前,颍上县一男子犯罪,被判无期徒刑,父亲代他赔偿受害人50多万元。事后,儿子却不愿还这笔钱,父亲只好到法院提起诉讼。日前,颍上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依法判决儿子还钱。

    父亲代儿子赔偿50多万元起诉要回

    2011年11月份,曹灵灵驾车在广东省佛山市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将一人撞倒碾轧致其死亡,还将另外两人撞成轻伤。

    事发后,曹灵灵主动到佛山市公安局某派出所投案。随后,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曹灵灵犯故意杀人罪,判处他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关押的曹灵灵,通过律师和案件承办人,要求他的父亲曹文斌代替他对受害人民事部分进行赔偿。于是,曹文斌分两次给付死者家属33.04万元,并与对方达成谅解协议书;对于两名受伤的人,他分别给付2万元、15万元,并与他们达成谅解协议书。曹文斌共为儿子垫付50.04万元。

    曹灵灵在监狱服刑期间,妻子不想再跟他维持婚姻关系,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离婚。

    曹文斌得知这件事后,考虑到他垫付的50多万元应该是儿子和儿媳共同偿还,如果儿子和儿媳离婚,那就要让他们先还钱。为此,他诉讼至颍上县人民法院。

    法院一审判决儿子应还钱

    当时,佛山市某区人民法院也传来消息,判决准许曹灵灵与妻子离婚,两个子女由妻子扶养。但对夫妻共同财产、债权债务未作处理。

    而对于曹文斌的诉请,颍上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因个人犯罪行为造成的债务由个人偿还,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此外,法院认为曹文斌父子没有民间借贷的意思表示,也没有达成借款合意,应当认定为不当得利纠纷。不当得利指没有合法根据,或事后丧失了合法根据而被确认为是因致他人遭受损失而获得的利益,应负返还的义务。因为不当得利没有合法依据,所以虽然属既成事实也不能受到法律保护,受益人应返还不当得利给受损人。

    因此,法院认为曹灵灵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曹文斌损失,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给曹文斌。曹文斌答应曹灵灵的请求代为赔偿的50多万元,曹灵灵应按约定返还。(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说法:

    父债子还、子债父还有法律依据吗?

    民间经常流传着“父债子还”、“子债父还”的说法,好像父子之前相互还款成了天经地义。如此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相关法律人士认为,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对于债务,在没有合同特别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父债子还”、有权向欠债人索要,而无权向欠债人之外的其他人主张。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因为与欠债人有直系亲属关系,父母或子女就有还债的义务。所以,“子债父还、父债子还”一般情况下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从法律角度讲,父与子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民事主体,两人不因血缘关系的存在而混同。也就是说,只要是成年人而且精神正常,父与子都有资格,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并且独立承担民事义务。依照民法理论,债权是相对权,仅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债务未经合法转移,只能由债务人本人承担,债务人的亲属甚至是亲生儿子,都没有义务为债务人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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