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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滁州来安一名男子施工道路上男子摔亡 谁担责?

    时间:2017-08-25 17:08:2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纪红林 胡文峰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滁州网报道,来安一名男子在骑车上班途中,经过一段正在施工的道路时,为了躲避路边堆放的砖块,不幸摔亡。谁该为这名男子的死亡负责呢?来安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道路施工未尽安全管理责任,一审判决施工方和道路工程中标公司共同承担33.9万元连带赔偿责任。此案提起上诉后,日前二审法院作出维持原判的判决。

    来安县男子李某,在离家不远处的南京市六合区一家公司上班。2016年10月14日,李某上夜班。傍晚时分,他骑电瓶车经过一段施工路段时,为了躲避路边的一堆砖块,紧急操作车辆,不慎摔倒在地受伤。路过居民发现李某后,随即报警并送医。由于李某颅脑重度损伤,在经过12天的抢救治疗后,不幸离开人世。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工程中标公司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后,李某家人找道路施工方张某和工程中标公司协商赔偿问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遂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核实,施工方张某没有道路施工资质。庭审中,施工方张某和工程中标公司认为,李某在没有施工完毕的道路上骑车发生事故,属单方事故,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不认可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

    来安法院审理后认为,本起案件应为地面施工损害责任纠纷,张某作为道路的实际施工人,施工期间在道路上堆放物品,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李某死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李某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未确保安全通行,其自身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根据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李某承担60%责任,工程中标公司在道路施工期间负有安全管理责任,其将工程转包给没有道路施工资质的张某,应当与张某一同承担40%、共计33.9万元连带赔偿责任,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道路工程施工,安全管理不容忽视。”法官介绍,不对施工安全进行规范管理,就要承担法律责任。

    法官介绍,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依据,也是核心内容之一。”法官介绍,施工方张某和工程中标公司,均系本案的施工人。根据我国《安全生产法》相关规定,张某不具备施工资质,工程中标公司将工程转给张某,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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