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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集体建设用地可建租赁房 合肥携手北上广等12市试点

    时间:2017-08-29 17:49:19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胡霞利  编辑:程旋

    合肥楼市

    中安在线讯 据新安晚报报道,记者昨天获悉,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日前印发《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确定在第一批13个城市开展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合肥位列其中。

    根据《方案》,13个城市成首批试点城市,具体为北京、上海、沈阳、南京、杭州、合肥、厦门、郑州、武汉、广州、佛山、肇庆、成都。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的目标是在试点城市成功运营一批集体租赁住房项目,完善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规则,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改革成果,为构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提供支撑。在试点城市,村镇集体经济组织可以自行开发运营,也可以通过联营、入股等方式建设运营集体租赁住房。试点要理清权利义务关系,平衡项目收益与征地成本关系,完善合同履约监管机制,使土地所有权人和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出租人和承租人依法履行权利和义务。承租人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凭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合同依法申领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

    同时,项目用地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村土地利用规划,以存量土地为主,不得占用耕地。以满足新市民合理住房需求为主,依法依规建设、平稳有序运营,做到供需匹配。要坚持自主运作,尊重农民集体意愿,统筹考虑农民集体经济实力。集体租赁住房出租,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租赁合同约定,不得以租代售。承租的集体租赁住房不得转租。探索建立租金形成、监测、指导、监督机制,防止租金异常波动。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加强协作,在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房屋所有权登记、租赁备案、税务、工商等方面加强联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构建规范有序的租赁市场秩序。

    《方案》中提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将可以增加租赁住房供应,缓解住房供需矛盾,有助于构建购租并举的住房体系,建立健全房地产平稳健康发展长效机制;此外,也将有助于拓展集体土地用途,拓宽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增收渠道,有助于丰富农村土地管理实践,促进集体土地优化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加快城镇化进程。

    按照两部委的要求,试点城市将编制实施方案,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后,2017年11月底前报国土资源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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