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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架设鸟网捕猎 没“杀生”也判刑

    时间:2017-09-29 15:53:40  来源:中安在线  作者: 陈艳春  编辑:唐娜

      中安在线讯 据蚌埠新闻网报道,住在蚌埠市长青乡宗洼村的陈先生平时就喜欢遛鸟。今年5月1日早晨5时30分许,陈先生在自家耕地旁架设了三张捕鸟大网,并用音箱播放鸟儿鸣叫的声音,吸引其他鸟类前来“投网”。

    当天7时许,陈先生到架设捕鸟网处查看,发现网上捕获了4只蜡嘴鸟。陈先生随即把捕来的鸟装入随身携带的鸟笼中,在其装入第二只鸟时,不想被加入全国护鸟公益组织的爱鸟人士刘先生发现。刘先生上前制止,并报警,陈先生随即将网上的两只鸟放生。

    见刘先生报警,陈先生感到害怕,带着鸟笼逃离现场,途中,将笼中另外两只鸟放生,鸟笼也予以丢弃。2017年5月4日,陈先生主动到蚌埠市森林公安局投案。据陈先生交代,这并不是他第一次张网捕鸟,平时捕获的鸟儿或者贩卖,或者被当成食物,有的也自己养着观赏。

    根据今年1月份实施的最新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常见的捕鸟网新增列入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可以播放鸟儿声音的诱鸟器也是属于捕获野生动物的禁用方法。

    此案件经过淮上区法院审理后认为,陈先生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遂判处其管制六个月。

    主审法官闭庭后表示,保护野生动物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可能构成非法狩猎罪。根据该罪的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捕获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被判处拘役与罚金

    架设鸟网进行非法狩猎,捕到野生动物后,拿到高速公路服务区公开售卖鹰。近日,经淮上区检察院公诉,浦某某因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被淮上区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缓刑10个月,还被罚了2000元钱。

    前段时间,在合徐高速公路禹会服务区,一只被公开售卖的“鹰”引起了过路驾驶员和旅客的注意,很快有人打电话报了警。

    市森林公安局治安刑警大队民警赶到现场,发现一男子正在销售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长耳,于是当场将该男子擒获。经侦查,犯罪嫌疑人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自己居住的长青乡某村北苗圃地里架设捕鸟网进行非法狩猎,自去年11月份以来,连续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黑翅鸢1只和长耳1只。除了被收缴的这只长耳,黑翅鸢已经被浦某某卖了260元。

    淮上区法院审理认为,浦某某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做出上述判决。

    捕获86只青蛙售卖捕者卖者均犯罪

    觉得夏天猎捕青蛙卖,能赚钱,禹会区马城镇某村的成某某就购买了头灯、网兜等工具,猎捕青蛙卖。去年8月2日晚间8时许,成某某在农田内、小河边戴上头灯,手上拿着网兜等工具猎捕青蛙86只。次日早上6时许,在某农贸市场附近,成某某将捕获的青蛙出售给蔡某某。

    蔡某某明知其收购的青蛙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仍予以收购。由于该农贸市场附近曾经有贩卖青蛙的人出现,当地居民发现及时举报,公安部门也在此有布点巡防,于是两人在交易时被公安部门抓个正着。

    经安徽省野生动物保护协会鉴定,涉案的86只青蛙分别为黑斑蛙、金线蛙,均为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月4日,涉案的青蛙被森林公安部门全部放生。

    淮上区法院审理此案后认为,成某某在禁猎期使用禁用方法非法猎捕安徽省二级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86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狩猎罪,蔡某某明知是非法猎捕的野生动物仍然购买,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判处成某某有期徒刑8个月,缓刑1年。判处蔡某某罚金3000元。

    说法

    蚌埠市已设禁猎区、狩猎期,非法猎捕可入刑

    蚌埠市地处淮河流域,候鸟是主要的迁徙通道之一,全境范围内的绝大多数地区均划定为禁猎区。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关于加强狩猎管理的通告》,城市市区、乡镇政府所在地、农村居民区、学校、工矿企业、部分营区、军事禁区、机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游览区等均为禁猎区。在禁猎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狩猎,都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同时,蚌埠市设有狩猎期,根据野生动物的生物学特性,狩猎期为:两栖、爬行类动物为每年8月15日至9月30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哺乳类动物、鸟类为每年10月1日至1月31日,其他时间为禁猎期。

    在狩猎区和狩猎期内从事狩猎活动者,必须持有县级以上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于出猎前凭狩猎证办理准猎手续后方可狩猎。禁止杀害、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和省一级重点保护动物。

    使用禁用工具禁止方法狩猎,即使没捕获猎物也是违法犯罪

    哪些是属于狩猎禁止使用的工具和禁止使用的方法呢?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禁止使用的工具有: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禁止使用的方法包括: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其中,比较常见的捕鸟网新增列入明令禁止使用的猎捕方法。无论是否在禁猎区、保护区内,凡使用禁用工具非法猎捕,都将获刑。

    若使用禁用工具禁止方法捕获野生动物,会有哪些处罚?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在禁猎区内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未取得特许猎捕证、未按照特许猎捕证规定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将由执法部门没收猎获物、猎捕工具和违法所得,吊销特许猎捕证,并处猎获物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中对量刑有明确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最后要特别提醒,对明知是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而收购的,数量达到50只及以上,也要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记者陈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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