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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晋江二手房上半年交易火热 然而这个坑千万别踩

    时间:2017-08-10 20:36:55  来源:台海网  作者:

    台海网8月10日讯 据晋江经济报报道,今年上半年,晋江不少楼盘出现了热销的场景。就在市民感慨一手房源紧张的时候,一些购房者将目光转向了二手房。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晋江二手房共成交3823套,同比上升100%;成交面积54.95万平方米,同比上升49%。 对此现象,业界人士表示,由于上半年一手房源供应量少,于是,数量众多、性价比高的二手房源成了市民新的选择。“对于购房者,特别是刚需购房者来说,二手房未尝不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随着房产市场的升温,由消费者购买二手房引发的纠纷也在增加。大多数二手房交易是通过中介来进行的,但如果跟中介方因为中介费用问题而发生纠纷,应该如何处理?

    小编现在要为您介绍一个买卖二手房时常见的“跳单”行为案例,顺便科普二手房交易注意事项,希望您在买二手房时可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

    二手房买卖中的“跳单”行为的认定

    基本案情

    本案被告王某金在厦门市区购置二手房,曾通过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察看了涉案房屋,后王某金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促成了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并向第三方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原告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以王某金构成“跳单”为由,起诉请求王某金按《看房书》约定支付佣金和违约金。原告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提供《看房书》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王某金提供证据证明原业主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卖房,被告系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促成向原业主买房,认为不构成“跳单”,无需支付原告佣金和违约金。

    案件焦点

    本案被告王某金的行为是否构成“跳单”,是否应支付给原告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佣金和违约金。

    法院判决

    本案经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尽管王某金先前曾通过原告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察看涉案房屋,但原业主同时委托多家中介机构卖房,王某金系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促成向原业主买房,法院认为王某金的行为不构成“跳单”,无需支付原告佣金和违约金,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案件点评

    二手房居间合同中(看房书)常有的禁止“跳单”格式条款,其本意是为防止买方利用中介公司提供的房源信息却“跳”过中介公司购买房屋,从而使中介公司无法得到应得的佣金。如果买方并未利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信息、机会等条件,而是通过其他公众可以获知的正当途径获得同一房源信息,则买方有权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房屋买卖合同成立,而不构成“跳单”违约。本案中,王某金虽然通过了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察看涉案房屋,但原业主也通过其他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同一房屋,王某金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了解到同一房源信息,并通过其他中介公司促成了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因此,王某金没有利用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信息、机会,不构成违约,故法院对厦门某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的诉求请求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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