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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主要数据公报

    时间:2018-02-27 15:28:4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南京市统计局

    国家统计局南京调查队

    2018年2月27日

    为摸清“三农”基本情况,查清“三农”新发展新变化,南京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了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这次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6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6年度。普查对象包括农业经营户,居住在农村有确权(承包)土地或拥有农业生产资料的户,农业经营单位,村民委员会(涉农居委会),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普查主要内容是农业生产能力及其产出、农村基础设施及其基本社会服务和农民生活条件等。农业普查采用全面调查的方法,由普查员对所有普查对象进行逐个查点和填报。全市共组织动员了普查员、普查指导员和各级普查机构的工作人员约1.10万人,登记了51.55万农户、623个村级单位、67个镇街级单位、4505个农业经营单位。组织560多名工作人员对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作物播种面积进行卫星遥感测量,完成了118景卫星遥感数据处理,实地调查了500个样方和100个抽中普查区,掌握了全市主要农作物种植空间分布,取得了全市及种植大县(区)主要农作物种植面积数据。

    按照江苏省农普办有关规定,南京市农普办组织了数据质量抽查,评估了普查数据质量。综合抽查结果显示,农业普查登记户的漏报率为0%,普查指标数据差异率为0.06%,数据质量达到设计标准。

    根据《全国农业普查条例》有关规定,现向社会公布普查的主要结果。

    一、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人员

    南京市第三次全国农业普查共调查了67个镇街级单位,其中镇13个、街道45个、具有镇街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9个;623个村级单位,其中313个行政村、308个涉农居委会、2个具有村级行政管理职能的农林牧渔场。8934个自然村;262个2006年以后新建的农村居民定居点。

    (一)农业经营主体

    2016年,全市共有41.71万农业经营户,其中0.88万规模农业经营户;0.45万个农业经营单位;年末农业普查登记的以农业生产经营或服务为主的农民合作社0.25万个。

    (二)农业生产经营人员

    2016年,全市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为39.55万人,其中男性20.22万人。在农业生产经营人员中,年龄35岁及以下的2.15万人,年龄在36至54岁之间的18.59万人,年龄55岁及以上的18.81万人。

    二、农田水利、设施农业

    (一)农田水利设施

    2016年末,全市普查对象中能够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0.09万眼,排灌站数量0.25万个,能够使用的灌溉用水塘和水库数量2.42万个。

    2016年末,全市灌溉耕地面积121.27千公顷,其中有喷灌、滴灌、渗灌设施的耕地面积6.22千公顷;灌溉用水的主要来源中,使用地下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0.5%,使用地表水的户和农业生产单位占99.5%。

    (二)设施农业

    2016年末,全市温室占地面积0.47千公顷,大棚占地面积5.69千公顷,渔业养殖用房面积24.95万平方米。

    三、土地利用

    2016年末,实际经营的耕地面积125.74千公顷,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不含生态林防护林)33.50千公顷,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0.15千公顷。

    四、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

    全市58个镇街和621个村(居)的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社会服务普查结果如下:

    (一)交通

    2016年末,在镇街地域范围内,有火车站的镇街占15.5%,有码头的占22.4%,有高速公路出入口的占67.2%。100%的村通公路,94.7%的村内主要道路有路灯。村委会到最远自然村、居民定居点距离以5公里以内为主,占92.1%。

    (二)能源、通信

    2016年末,全市100%的村通电,11.0%的村通天然气,100%的村通电话,100%的村安装了有线电视,100%的村通宽带互联网,34.3%的村有电子商务配送站点。

    (三)生活设施

    2016年末,100%的镇街实施集中或部分集中供水,100%的镇街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100%的村生活垃圾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75.4%的村生活污水集中或部分集中处理,100%的村完成或部分完成改厕。

    (四)教育、文体、卫生、福利

    2016年末,100%的镇街有幼儿园、托儿所,100%的镇街有小学;43.6%的村有幼儿园、托儿所。

    2016年末,100%的镇街有图书馆、文化站,58.6%的镇街有剧场、影剧院,69.0%的镇街有体育场馆,93.1%的镇街有公园及休闲健身广场;95.5%的村有体育健身场所。

    2016年末,100%的镇街有医疗卫生机构,100%的镇街有执业(助理)医师,94.8%的镇街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81.3%的村有卫生室。

    (五)市场建设

    2016年末,98.3%的镇街有商品交易市场,63.8%的镇街有以粮油、蔬菜、水果为主的专业市场,6.9%镇街有以畜禽为主的专业市场,8.6%的镇街有以水产为主的专业市场。

    73.6%的村有营业面积达50平方米以上的综合商店或超市,16.9%的村开展旅游接待服务,64.4%的村有营业执照的餐馆。

    五、农民生活条件

    全市51.55万农户的生活条件普查结果如下:

    (一)住房

    2016年末,99.9%的农户拥有自己的住房。其中,拥有1处住房的39.54万户,占76.7%;拥有2处住房的10.93万户,占21.2%;拥有3处及以上住房的1.01万户,占2.0%。拥有商品房的9.06万户,占17.6%。

    农户住房主要为砖混和砖(石)木结构,住房为砖混结构的41.99万户,占81.5%;砖(石)木结构的5.30万户,占10.3%;钢筋混凝土结构的4.16万户,占8.1%;竹草土坯及其它结构的0.1万户,占0.2%。

    (二)饮用水

    50.74万户的饮用水为经过净化处理的自来水,占98.4%;0.74万户的饮用水为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占1.4%;0.06万户的饮用水为不受保护的井水和泉水、江河湖泊水、收集雨水、桶装水、其它水源,占0.1%。

    (三)卫生设施

    使用水冲式卫生厕所的有43.6万户,占84.6%;使用水冲式非卫生厕所的有0.77万户,占1.5%;使用卫生旱厕的有4.63万户,占9.0%;使用普通旱厕的有2.29万户,占4.4%;无厕所的有0.26万户,占0.5%。

    (四)拥有耐用消费品

    平均每百户拥有小汽车40辆,摩托车、电瓶车146辆,淋浴热水器105台,空调158台,电冰箱115台,彩色电视机168台(其中使用有线电视接收户占拥有彩电总户数的比重为95.1%,通过卫星接收的户占1.2%),电脑57台,手机254部(其中上网手机占拥有手机总数的比重为47.8%)。

    (五)主要生活能源

    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能源中,主要使用电的为43.53万户,占84.4%;主要使用煤气、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的为49.95万户,占96.9%;主要使用柴草的为5.26万户,占10.2%;主要使用煤、沼气、太阳能、其它能源的共0.27万户,占0.5%。(注:农民做饭取暖使用的主要能源指标,每户可选两项,分项之和大于100%。)

    注:

    1.镇街:指建制镇和涉农街道,不包括非涉农街道办事处和具有镇街政府职能的农林牧渔场等管理机构。

    2.村:指村民委员会和涉农居民委员会所辖地域。

    3.自然村:指在农村地域内由居民自然聚居而形成的村落,自然村一般都应该有自己的名称。

    4.农业经营户:指居住在南京市境内,从事农、林、牧、渔业及农林牧渔服务业的农业经营户。

    5.规模农业经营户:规模农业经营户指具有较大农业经营规模,以商品化经营为主的农业经营户。规模标准为:

    种植业:露地种植农作物的土地达到50亩及以上、设施农业的设施占地面积25亩及以上。

    畜牧业:生猪年出栏200头及以上;肉牛年出栏20头及以上;奶牛存栏20头及以上;羊年出栏100只及以上;肉鸡、肉鸭年出栏10000只及以上;蛋鸡、蛋鸭存栏2000只及以上;鹅年出栏1000只及以上。

    林业:经营林地面积达到500亩及以上。

    渔业:淡水或海水养殖面积达到50亩及以上;长度24米的捕捞机动船1艘及以上;长度12米的捕捞机动船2艘及以上;其他方式的渔业经营收入30万元及以上。

    农林牧渔服务业:对本户以外提供农林牧渔服务的经营性收入达到10万元及以上。

    其他:上述任一条件达不到,但全年农林牧渔业各类农产品销售总额达到10万元及以上的农业经营户,如各类特色种植业、养殖业大户等。

    6.农业经营单位:指南京市境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和未注册单位,以及不以农业生产经营活动为主的法人单位或未注册单位中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既包括主营农业的农场、林场、养殖场、农林牧渔业公司、农林牧渔服务业单位、具有实际农业经营活动的农民合作社;也包括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学校、科研单位、工矿企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基金会等单位附属的农业产业活动单位。

    7.农民合作社:指有合作社的名称,符合《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关于合作社性质、设立条件和程序、成员权利和义务、组织机构、财务管理等要求,有农业生产经营或农林牧渔服务,名称为农民合作社的农民互助性经济组织。包括已在工商部门登记,以及虽未登记但符合上述要求的农民合作社,不包括以公司名称登记注册的股份合作制企业、社区经济合作社、供销合作社、农村信用社等。也不包括从事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加工、贮藏、运输、销售等非农行业的农民合作社。

    8.农业生产经营人员:指在农业经营户或农业经营单位中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累计30天以上的人员数(包括兼业人员)。

    9.能正常使用的机电井数量:指2016年末已安装柴油机、电动机或其它动力机械,并配套有水泵,用于抽水灌溉农田的水井。不包括待机配套的水井。

    10.灌溉耕地面积:指实际耕种的耕地面积中,有灌溉设施、有水源,正常气候下能灌溉的耕地面积。

    11.温室、大棚占地面积: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实际使用面积,指沿墙内侧的围绕面积;二是墙体面积,指设施的墙体等其他支撑体自身的占地面积;三是采光占用面积,指设施距遮光物体(其他设施、房屋等)的必要距离所占的面积。

    12.实际经营的林地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林地面积。林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不包括未纳入生态公益林补偿面积的生态林防护林。

    13.实际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指普查年度内,农业经营户和农业经营单位实际用于经营的牧草地(草场)面积。牧草地指以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用于畜牧业的土地。

    14.有医疗卫生机构的镇街:指在镇街辖区内有从卫生行政部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许可证》,或从民政、工商行政、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取得法人单位登记证书,为社会提供医疗保健、疾病控制、卫生监督服务或从事医学科研和医学在职培训等工作的单位。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医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其他医疗卫生机构。

    15.有执业(助理)医师的镇街:指在镇街辖区内有1名或1名以上具有《医师执业证》及其“级别”为“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且实际从事医疗、预防保健工作的人员,不包括有执业证但实际从事管理工作的医师。

    16.有社会福利收养性单位的镇街:指在镇街辖区内提供食宿、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伤残革命军人休养院、复退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退军人精神病院、光荣院、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精神病福利院、老年收养性机构(敬老院、养老院、老年公寓)等收养性的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镇街。

    17.有卫生室的村:指本村地域内,有经区及以上医疗主管部门许可,由各种经济组织和个人创办的卫生室(所、站)。卫生室(所、站)需要拥有固定经营场所,主要从事医疗卫生活动。不包括专业的牙医室,以及主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单位。

    18.有商品交易市场的镇街:指在镇街辖区内经有关部门和组织批准设立,有固定场所、设施,有经营管理部门和监管人员,若干市场经营者入内,常年或实际开业三个月以上,集中、公开、独立地进行生活消费品、生产资料等现货商品交易以及提供相关服务的交易场所,包括各类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等的镇街。

    19.开展旅游接待服务的村:指有营业执照,在本村地域内从事旅游接待、餐饮和住宿等服务的居民户。包括提供茶馆、酒馆、乡村旅店、农家乐等活动的居民户。

    20.部分数据因四舍五入的原因,存在着与分项合计不等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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