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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身份证被冒用 责令采取补救

    时间:2018-02-27 15:41:19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孙 洁

    中国江苏网2月27日讯(通讯员 孙 洁)近日,张家港法院审结了一起行政登记纠纷案件。

    2012年3月,平某与朱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就二人共有的房屋约定,出租所得租金由双方各半享有。2013年10月,彭某冒充平某,与朱某一起持平某的户口本至当地公安局所属派出所,以遗失为由申请补办平某的身份证。

    2014年3月,利用补办的身份证,彭某与朱某卖掉了朱某与平某共有的房屋,并以平某的名义办理多个银行的信用卡透支使用。2017年5月,平某至公安局报案,公安局经调查后,在身份信息系统内对平某身份证头像信息作了更正,但已经发出的头像为彭某的身份证仍然有效。彭某已因涉嫌信用卡犯罪被执行逮捕。平某起诉其所隶属的公安局。

    法院审理后认为,彭某两次冒充平某补领身份证,公安局理应针对身份信息系统里平某的信息与补领人予以核对,且在《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上签名存在错误、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下也未提出疑义。因公安局于2013年10月所发的涉案身份证已经于2014年3月由彭某以丢失为由重新补领,该身份证实际已无效力,遂判决确认2014年3月所发的涉案身份证无效,并责令被告公安局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采取补救措施。

    法官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条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身份证作为公民的重要身份证明,相关公安机关在核发、补发身份证时应严格把关。公民个人也应妥善保存身份证、户口本等证件,切勿轻易交予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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