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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省政府任命的这四类国家工作人员要进行宪法宣誓

    时间:2018-03-27 07:29:2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快报讯(记者 鹿伟)3月26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简称“办法”)公布。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省政府任命的四类国家工作人员在任命后要进行宪法宣誓。

    根据办法,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省政府组成部门的副职,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的正、副职等国家工作人员,任命后要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省长或受省长委托的副省长监誓,省政府秘书长或受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主持。宣誓场所应当庄重、严肃,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或者国徽。设立宪法宣誓台,宣誓台中心位置摆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宣誓人员宣誓时,着装应当整洁、得体,应按时参加宪法宣誓仪式,如有特殊情况,须书面报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同意,并参加下次宪法宣誓。已参加过宪法宣誓的国家工作人员兼任其他职务或者交流担任同一级别职务的,不再参加宪法宣誓。

    宣誓仪式一般采取集体宣誓形式,根据需要也可采取单独宣誓形式。集体宣誓时,由宣誓仪式组织单位在宣誓人中指定一名领誓人。在宣誓人宣誓时,监誓人面向宣誓人站立,监督誓词诵读。

    值得一提的是,宣誓仪式公开进行,根据实际情况,可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或宣誓人员任职单位代表等参加并见证宣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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