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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南京中院昨公布一批环保典型案例

    时间:2017-06-06 21:24:53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罗双江 中苑

    噪音大,吓死不少“鸡宝宝”,南京一养鸡场状告高速公路获赔40多万;卖只猴,女子竟然构成犯罪。昨天是世界环境日,南京中院公布了一批环保典型案例。通讯员中苑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吓死“鸡宝宝”高速公路买单?

    养鸡场状告高速公路,获赔40多万

    2002年,黄某某承租了六合区葛塘街道办事处工农社区一处房屋从事蛋鸡养殖。2006年12月,宁淮高速公路建成投入试运行。高速公路边缘距养鸡场的鸡舍最近距离仅为15.5米。自2007年4月开始,养鸡场陆续出现死鸡现象。2010年7月,养鸡场邀请南京农业大学等单位的三位专家,就宁淮高速公路对鸡群生长造成的影响进行调研。同年7月4日,三位专家出具调查报告,认为高速公路葛塘马汊河段距养鸡场约40米,这个距离过近,没有达到建设标准。根据养鸡场的产蛋记录,高速公路开通后,产蛋率下降了18%,鸡的死亡率由年均约8%升高至25%,饲料成本也大大增加。

    专家还认为,根据南京市六合区环境检测所出具的检测噪声数值,显示公路噪音对蛋鸡群存在很大程度的影响;养鸡场过于靠近高速公路,不适宜再继续进行饲养和经营。江苏省农委畜牧总站有关工作人员则认为:蛋鸡对环境要求较高,响声和光对鸡群影响较大。无奈之下,养鸡场将江苏省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告上法庭。2016年1月28日,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江苏高速公路经营管理中心赔偿养鸡场损失408688元。2016年6月12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南京中院环境资源庭法官赖传成介绍,法院根据养鸡场与他人签订的租赁合同、产蛋鸡生产记录卡、购买苗鸡的记录本、三位专家出具的调查报告、六合区农业局备案登记的养鸡场畜禽存栏量等证据材料,结合江苏省农委畜牧总站有关工作人员接受调查时的陈述及提供的2006年以来农贸市场鸡蛋价格变化表,酌情计算出养鸡场的损失判由高速公路管理中心赔偿。同时,法院依法认定2010年7月4日专家作出调查报告后,养鸡场在已经知晓不适宜在原地继续进行饲养和经营后,仍然继续养殖,其所造成的损失应属于自行扩大的损失,判决不予赔偿,做到了公平公正。

      男友送只猴她卖掉也算犯罪?

    结果还真算,女子因此获刑

    2012年2月,被告人谷某的男友吴某(另案处理)通过网络以1万元价格购买一只猴子作为礼物送给被告人谷某。被告人谷某将猴子放在其位于建邺区南苑新村的家中饲养。数月后,谷某不想养了,在明知其饲养的猴子系国家保护动物的情况下,仍通过互联网将该猴子贩卖给朱某某(另案处理),并约定在所街附近交易,朱某某现场给付谷某现金人民币4500余元。

    经鉴定,涉案猴子为猕猴,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动物。2016年9月11日,谷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谷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谷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1万元。

    法官告诉记者,近年来,随着人类经济活动的干扰,使得许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生存环境堪忧,如何保护它们成为当下棘手问题。加强管理,严惩非法出售、贩卖野生动物行为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各项保护野生动物法规,采取有力措施制止非法出售、贩卖野生动物行为,坚决查处和打击各种交易野生动物的犯罪分子,实行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法院对被告人的刑事判决彰显了司法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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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购猕猴当宠物

    男子被公诉

    养宠物是个人爱好,但如果选宠物太任性,则可能犯罪。许昌一29岁男青年从网上购买了猕猴当宠物,十几天后,猕猴死亡。该男子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公诉,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该案。

    公诉部门认为,被告人于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刑法》之相关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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