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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江苏去年审结企业纠纷案3764件 苏锡宁新型案件不断涌现

    时间:2017-07-03 20:13:31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纪树霞

    交汇点讯 去年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对强化产权保护的法治化路径进行了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在内的顶层设计。众所周知,公司作为十分重要的现代市场经济主体,妥善审理好公司纠纷案件,可以说是保护产权最直接的体现。

    今天(7月3日)上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发布近五年江苏公司纠纷案件审判情况及特点,同时发布十大典型案例。交汇点发现,江苏近五年公司纠纷案件总量呈现出持续攀升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受经济形势影响,苏州、无锡、南京尤为明显。

    公司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地区分布不均衡

    数据显示,江苏法院近五年审理的公司纠纷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其中,2012年受理数量为2156件,同比上升3.50%;2013年为2668件,同比上升28.08%;2014年为2858件,同比上升7.12%;2015年为3521件,同比上升23.20%;2016年为3764件,同比上升6.90%。不仅如此,公司纠纷案件增长幅度也总体高于同期商事案件的增长幅度。

    从案件特点看,经济发达的苏南地区,案件数量多,新类型案件也不断涌现。其中苏州、无锡、南京尤为明显;而经济欠发达的其他地区,案件数量则相对较少,类型也以股权转让纠纷等传统类型为主。值得一提的是,公司法实施后很长一段时间内,股权转让纠纷为主要案件类型,而有的案件类型如公司减资纠纷、公司分立纠纷、公司合并纠纷及上市公司收购纠纷等在实务中几乎不见,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纠纷在实务中均已出现。

    财产独立意识薄弱等因素给企业带来极大风险

    通过对近五年江苏法院商事案件的集中梳理,记者从中发现了一些共有且亟待解决的问题。其中包括公司财产独立意识薄弱,一些投资者在思想上未能区分股东与公司财产的界限,在经营中出现侵犯公司财产的行为;隐名出资权利义务约定不明,如实践中,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有的仅是口头约定,有的书面合同措词含糊、存在歧义,有的合同承诺给予固定回报等。如此,一旦进入诉讼,就极易产生有无隐名出资关系的争议。

    典型情形是,甲为公司股东,有证据显示出资款来源于乙,公司经营红火时,乙以实际出资为由主张股东资格,甲则抗辩双方仅系借款关系,甲只需还本付息,公司盈利与乙无关;相反,公司债务缠身时,乙以出借人身份要求甲还本付息,甲则抗辩双方约定款项为投资款,乙应当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这种约定不明的状态对于隐名出资双方而言,都会带来极大风险。

    当然,股权配置结果不科学、公司章程不受重视、监督机构监督乏力、小股东受压制现象普遍等情况,也是导致公司纠纷案件数量连年攀升的重要原因。

    另外,数据显示,因股东不依法履行清算义务而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的案件正以较快速度上升,应引起重视。

    省高院发出七条风险预警,提醒消除不规范隐患

    针对公司商事审判中发现的一系列不规范问题,今天上午,省高院从实务角度发出七条风险预警:新资本制度下理性设置出资金额及出资期限,谨慎注册“一元公司”;谨慎选择隐名出资模式,明确隐名出资双方权责;科学安排制度设计,搭建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结构;重视公司章程制订,确保公司治理有据可依;尊重小股东权利,避免股东压制引发纠纷;重视公司终止制度,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尽快启动对已有“僵尸企业”的清算工作;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多方位建立风险防范机制。

    另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上午还公布了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新资本制度下第三人代垫出资并协助抽逃出资的仍应承担赔偿责任;股东转让瑕疵出资股权不能免除补足出资义务;有限责任公司隐名出资关系中的实际出资人;不经法定程序无法获得股东资格;股东知情权的行使因对象不同而范围不同;股东可委托具有专业知识的第三人辅助行使知情权;控股股东不召开股东会即签署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以公司资产支付股权转让款的约定无效;先合并、然后直接破产的公司终止方式违反公司合并制度立法目的;清算义务人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无法清算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清算义务人应对欺诈注销的行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等。

    交汇点记者 纪树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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