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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山陵偷倒渣土四人被判刑

    时间:2017-05-10 23:08:47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罗双江
    紫金山下被偷倒的渣土。

    紫金山下陵东路口惊现6大堆渣土,绕城至灵谷寺方向匝道口封闭。2016年11月9日,本报A27版对这样一起恶劣的在中山陵风景区道路上偷倒渣土的行为进行了报道。4名嫌疑人被抓获,并被提起公诉,使得此案成为我省第一起非法倾倒渣土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日前,该案在南京玄武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罗某某因犯破坏交通设施罪,分别被判处三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警方看两千小时录像抓获嫌疑人

    2016年11月7日夜里至8日凌晨,钟山风景区内陵东路上,被人偷倒了6堆渣土,两百多吨重,相当于10辆标准型号大型渣土车的运土量,对周边交通和环境造成了较大影响。中山陵派出所接警后成立了专案组,兵分三路,走访了鼓楼、栖霞、江宁、玄武等区的各大工地,并调取了中山陵附近一带、玄武大道等区域的监控,时长达到2000多个小时。通过分析大量的监控画面,警方发现,8日凌晨1:14左右,有3辆渣土车驶入了陵东路并倾倒了渣土,不久后又进行了二次偷倒。

    警方在调查中发现,这3辆渣土车都归车主王某甲所有,但都是没有资质的黑渣土车。11月25日,肇事的渣土车车主和3名驾驶员被刑拘,他们就是此案的4名被告人。

    4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被判刑

    经查,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家属已代为赔偿清运渣土费用人民币36750元。玄武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甲、王某乙、吕某某、罗某某在公路上倾倒渣土,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系共同犯罪;吕某某、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王某乙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罗某某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具有立功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吕某某、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王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某甲具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有事实依据,予以采纳,遂作出本文开头的判决。

    通讯员玄研

    扬子晚报记者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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