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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加盟开店轻松赚大钱?只是“看上去很美” 特许经营纠纷今年涨两倍

    时间:2017-08-28 16:25:51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张源源

    看着身边人创业的创业、赚钱的赚钱,江宁小伙华亮(化名)坐不住了,他几经搜索,找到了一家“转让品牌、加盟培训”的奶茶品牌店。不过遗憾的是,这场合作最后变成了诉讼。近日,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了这起商业特许经营纠纷案件。

      案例

    要开奶茶店,小伙折腾半年没找到店面

    去年3月,华亮跟一家餐饮管理企业签下某品牌奶茶店特许经营合同。合同约定,支付2.98万元的标准店投资费用和每年2000元的管理费后,华亮可以在栖霞区范围内寻找店面并使用奶茶店的品牌进行经营。在华亮经营的过程中,餐饮公司除了提供企业标识及经营管理规范外,还将帮助华亮进行从业人员培训、提供长期运营指导、咨询及技术支持服务等。

    签完合同,付掉2.98万元,但因为缺乏前期的市场调查,华亮并不是很清楚如何寻找店面。公司此后虽然提供过几个选择,但地域范围都不对。“我们的合同里说的是在栖霞区经营,他给我找来鼓楼、玄武的店面,这根本不对!”华亮说,在艰难寻找店铺地址的过程中,他对这家公司越来越不信任,到了下半年,他直接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退款。

    双方沟通无果后,华亮今年年初至南京铁路法院起诉,提出解除合同、退款并赔偿三成违约金共计3.8万余元的要求。

    统计

    同期相比,特许经营纠纷涨了2倍多

    今年2月、3月,该案两次开庭,庭审中,华亮大倒委屈,称自己这大半年来开店第一步都没迈出去,自然没有参加公司培训、享受公司特许权益等内容。不过,被告公司则辩称,已经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而且没有任何违约行为,请求法院驳回华亮诉请。

    不久前,南京铁路法院对华亮的案件作出判决。法院认为,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特许人和被特许人应当在特许经营合同中约定,被特许人在特许经营合同订立后一定期限内,可以单方解除合同。”也就是说,华亮拥有“冷静期”,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不过,由于华亮并未提供证据证实自己存在损失及违约金主张依据,他要求三成违约金的诉请并未获得法院支持。铁路法院最终判决,双方合同解除,被告公司需返还2.98万元给华亮。

    南京铁路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衣硕朋介绍,作为全市集中管辖8个区知识产权案件的专业化法院,该院今年以来已经受理类似案件68件,较去年同期增长了2倍多,涉案领域多在餐饮、美容、教育等多个行业。

      提醒

    加盟勿盲目,细查“两店一年”

    针对特许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对被特许人给予了较为充分的保护。如第7条明确要求,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被特许人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当拥有至少2个直营店,并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这一规定后被称作“两店一年”,是对特许人经营资质的最基本要求,也体现了对被特许人的保护。

    法官提醒,当市民考虑进行特许经营时,开店前一定要进行相关市场调查。司法实践中,常遇到当事人并不十分清楚如何开店运营,错误认为特许经营属于“省钱又好用”、“稳赚不赔”的商业模式,反而忽视了经营本身的风险。

    本报记者 张源源

    本报通讯员 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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