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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父亲去世之前只有口头遗嘱 妹妹矢口否认导致兄妹反目

    时间:2017-08-30 16:24:25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日前,一对兄妹到石城公证处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继承父亲遗留的房产。可是在办理过程中,两人突然大声争吵,甚至要大打出手。

    原来,被继承人生前说过,这房产将来要留给自己的小孙女。但是老人家在说这话的时候,只有自己儿子、女儿在场,老人家生前也没立过自书遗嘱,更别提公证遗嘱了。现在妹妹矢口否认,要求和哥哥一起法定继承父亲遗留的遗产。哥哥气得浑身发抖,破口大骂,妹妹毫不退让,一口咬定父亲没有遗嘱,她作为子女也要求继承。公证人员拉开这对剑拔弩张的兄妹,告知哥哥,要维护自己的权益只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并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立遗嘱人可以订立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由此可见,虽然遗嘱人生前愿望是将房产留给自个孙女,可是遗嘱人没有订立合适形式的遗嘱,以至于其遗愿极有可能会落空。

    当然,最合适的遗嘱形式当然是公证遗嘱,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均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可见,为了遗愿得以实现,最稳妥的方法是到公证机关订立公证遗嘱。这样也避免子女们因为遗产继承问题不能达成一致,导致亲人反目。

    交汇点南京晨报记者 林强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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