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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水产种质保护区退出捕捞养殖

    时间:2017-08-31 16:47:01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

    中国江苏网8月31日讯 记者29日从省海洋与渔业部门获悉,为保护全省水产种质资源,维护水产种质资源生存环境,我省出台《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该细则明确,禁止在34个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围填海工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将退出捕捞养殖。

    作为全国唯一同时拥有江河湖海的省份,我省已建成各类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34个,数量及规模处于全国前列。细则明确,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具有较高经济价值和遗传育种价值的水产种质资源的主要生长繁育区域,依法划定并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水域、滩涂及其毗邻的岛礁、陆域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细则将保护区划分为核心区和实验区。核心区包括国家或者本省规定的重点保护水生生物物种、水产养殖品种的原种、具有特殊生态保护或者科研价值的生态系统等主要保护对象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等主要生长繁育场所;实验区指核心区以外的区域。经批准设立的保护区,应当将保护区的名称、位置、范围和主要保护对象向社会公布,明确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的保护区建设,有计划地组织保护区范围内的捕捞、养殖等其他生产活动逐步有序退出。通过财政专项资金、生态补偿资金和社会捐赠等渠道,加大对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投入,管理资金用于保护区的渔民补偿,资源监测、评估、保护和生态修复等。

    细则规定,禁止在保护区内从事围湖造田或者围填海工程,禁止新建排污口等破坏或者危害保护区环境和资源的设施等。在保护区内从事修建水利工程、疏浚航道、建闸筑坝、勘探和开采矿产资源、港口建设等工程建设的,或者在保护区外从事可能损害保护区功能的工程建设活动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关科研机构或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编制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影响的专题论证报告,提出保护和补偿措施。

    (丁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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