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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侵入工厂办公室里间房内盗窃是否属于“入户盗窃”

    时间:2017-09-07 18:23:04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刘鹃 傅明

    被告人王某采用溜门方式,至某制衣厂一办公室里间卧室内,窃得被害人刘某人民币130,000元。对本案被告人王某侵入工厂办公室里间房内窃得被害人财物是否构成“入户盗窃”,有所争议。

    “户”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对于商住两用的房屋,应根据行为人实施盗窃时该房屋所处的状态确定其是否属于“户”。一般情况下,当处于营业状态时,不应视为“户”;当夜间等已经处于关门歇业、休息的状态时,应当认定为“户”。

    依据司法解释等,可以看出入户的认定标准基本是统一的,一是评判是否属于“户”,即是否属于“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二是评判是否属于“入”,即是否属于非法进入的情形。就本案而已,被告人王某对实施盗窃行为没有异议,但鉴于案发地点为工厂办公室里间,且当时处于白天时间,笔者认为仍应根据盗窃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予以认定。

    工厂内办公室里间一般而言是作为办公室的附属,用于员工偶尔性休息,不具有生活功能,但是本案中工厂内办公室里间是被害人一家日常起居的场所,尽管与外面的办公室就一门之隔,有电视、床等较完备的生活设施,具有独立、相对封闭的空间,具备生活功能,因此该房间既具有“户”的功能特征,也具有“户”场所特征。因此可以评价为刑法意义上的“户”。

    综上,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入工厂办公室里间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工厂办公室里间属于刑法意义上的“户”,王某的行为构成“入户盗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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