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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高法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解释正式施行 抢救病人,法律为你“撑腰”

    时间:2017-12-15 17:31:55  来源:中国江苏网  作者:仲崇山 顾敏 李刚

    患者病危亟需抢救,无法联系到亲属、或者亲属来了不签字怎么办?以前这些令医务人员“头痛”的问题,从此将彻底“终结”。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2月14日起正式施行。《解释》明确,在紧急情况下,经批准的医疗措施,医院不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出台后,在我省医疗界、司法界引起了热议。

    “最高法出台这个司法解释,给我们急诊医生吃了颗‘定心丸’,以后再遇到危及生命的急诊病例,知道该怎么做、放心去做。”南京市江宁区人民医院急诊科主任任天成告诉记者,就在上周,他们接到一位脑部中风出血急诊病例,“病人30多岁,一人在南京打工突发中风,房东打110,警察把他送到医院。”

    任天成告诉记者,病人来时,脑部大出血,生命危在旦夕。后在请求了医院领导、医务处签字后,我们紧急为患者做了深静脉插管治疗。其实,这是个创伤性治疗,有一定风险,必须家属同意、签字后才能进行。

    一周后,病人清醒,告诉医生他老家是山东的。医生打他亲属电话,家人怎么也不相信他病了,更不相信医院无条件先救活了他。无奈,医生只好用手机拍照片发过去,他家人才相信是真的。“病人在南京无亲无故,人救活了,一切都好说。万一有个三长两短责任谁承担?”

    近年来车祸、路倒、醉酒的不知姓名、住址、亲属的“三无”患者逐年增多。“此前接诊此类病人,医院确实将承担很大的医疗风险。”南京市第一医院急诊办主任王军说,为了使接诊医生不担心害怕,医院明确规定紧急接诊情况时,需第一时间报请医务科或行政总值负责人,以医院的名义代替医生承担为此可能出现的风险和法律责任——“‘救活了别人,自己成了被告’,今后医生就没这个顾虑了。”

    王军认为,此次《解释》从法律层面上最大限度体现出对医护人员工作价值的尊重。更重要的是保护了病人、尊重了病人的生命权。因病人或家属拒绝正常的治疗,导致病人死亡的惨剧,以前就多次发生过。

    “实际上我们一直强调生命至上原则,此前国内多部法律法规中对这些内容都有体现。” 江苏省卫生法学会副会长胡晓翔说,此前出台的《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侵权责任法》中也有相关规定,只是没有这么详细。

    江苏省人民医院副院长顾民说,在突发车祸、重大疾病等紧急情况下,病人或病人亲属意识丧失、无法表达自己的主观意愿能力,这种情况在医院急诊科经常碰到。这就需要医生依法依规替病人作出决断。过去相关法律条款比较刚性,比如《侵权责任法》中“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此次《解释》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五种情形: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解释》不仅在医卫界引起反响,在司法界也引起不小震动。淮安中院民一庭副庭长季明丽说,每年该院审理的医患纠纷类的案件虽然不到20件,但审理难度很大。此前法官判案,主要依据《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但由于规定相对模糊,在责任认定、举证责任分配上争议很大。此次出台的司法解释,对举证责任等争议较大的点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能够更有效地指导审判实践。

    “尤其是司法解释规定的紧急情况下救助免责的规定,既有利于规范医疗机构人员的行为,更有利于处于病危的患者获得及时救治。” “患者往往认为自己专业知识欠缺,信息不对称,把举证责任分配给他不公平,医院方面也不太愿意承担举证责任,所以双方经常推来推去。”

    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主任王金宝专门从事医疗损害赔偿案件近17年。“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审理的司法解释。”王金宝说,很多年前就有相关的草案在拟定,但由于各种原因迟迟难以出台,“司法解释的出台,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受理及裁判尺度,使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终于有了比较健全的法律适用长效机制。”

    不过,王金宝提醒,《解释》规定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仅指未经过患者或近亲属签字同意而实施的抢救性医疗行为,并非给了医生无限制的急救权利。“对这一条绝对不能误读,关于急诊抢救病人,卫生部以及中华医学会都制定有相应的诊疗规范,如果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进行抢救,但在实施过程中有违规行为,导致患者的人身损害或者扩大了财产损失,依然应该要赔偿。”

    本报记者 仲崇山 顾敏 李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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