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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首次未明码标价将免于处罚 上海《免罚清单》2.0版出台

    时间:2021-03-22 20:11: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刘浩)近日,上海市市场监管局联合上海市司法局发布《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二)》。记者了解到,本次出台的《免罚清单(二)》共10条,涉及广告、登记、计量、食品经营、价格等领域。

    数据显示,自2019年3月发布首份全国省级跨领域市场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免罚清单以来,上海市市场监管部门对2162家市场主体实施了免罚,其中广告类占比最大,达1990件。

    据了解,新出台的《免罚清单(二)》继续在市场监管免罚领域上进行拓展,探索新的便民利企免罚条款。与2019版免罚清单相比,此次清单在价格、广告、计量等领域对免罚情形进行拓展。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法规处副处长邬立军告诉记者,在2019版免罚清单设定9条广告轻微违法免罚情形的基础上,新增首次发现房地产广告未载明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号,但已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预售或者销售许可证书予以免罚等3项广告领域的免罚情形。此外,关注互联网领域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的免罚,《免罚清单(二)》涉及在自建网站上首次发现突出使用“驰名商标”字样等2项互联网领域的免罚情形。

    《免罚清单(二)》聚焦热点重点。针对市场主体易发、多发轻微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免罚。记者了解到,针对有些商家法律法规意识不强,存在未明码标价或未按规定明码标价情形,根据《价格法》的规定,商家可能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反垄断和价格监督检查办公室副主任王峥告诉记者,考虑到市场上部分小商贩对明码标价的认识不足,可能出现非主观故意的未明码标价,本次出台的《免罚清单(二)》设立了相应的免罚情形,经营者不标明价格、不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属于首次被发现的,不予处罚。商家免于行政处罚的同时避免因被行政处罚而留下不良信用记录。这也是对小微企业的扶持与帮助。

    此外,考虑到当前互联网经济快速发展,网络交易日益普遍,网络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备案义务的情况时有发生,《免罚清单(二)》中明确指出,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情节轻微且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属于首次被发现的,可以免予处罚。给予市场主体纠正机会同时,使企业避免了因无心之失导致较重的行政处罚。

    “对市场主体免于处罚并非免除责任”,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副局长陶永华指出,免罚仅仅是免除了行政处罚的责任,而其他诸如立即停止并纠正违法行为,积极消除危害后果等责任并未免除。如果市场主体实施了免罚清单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采取措施积极纠正、消除影响等,就不符合免罚所要求的“及时纠正”要件,将不能被免罚。

    《免罚清单》是上海市市场监管局持续深化改革,放管并重,创新监管模式,转变政府职能,打造一流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陶永华表示,下一阶段,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免罚清单执行力度,在制度落地落实上下功夫。加强宣传,扩大免罚清单的社会影响和知晓度,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做到依法执法、规范执法、文明执法。规范程序,制定完善免罚清单实施意见,统一执行标准和口径,让市场主体感受到市场监管执法的“公平感”。加强培训,提升执法干部能力水平,使基层执法更具针对性、操作性,依法规范执行免罚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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