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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浙江长兴消保委运用《民法典》 化解未成年人购买手机消费纠纷

    时间:2021-02-26 17:58: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郑铁峰

    中国消费者报杭州讯(记者 郑铁峰) 近日,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消保委合理使用《民法典》,顺利化解了一起未成年人擅自购买手机纠纷,为消费者挽回损失7398元。

    消费者宋先生反映,他读初中的女儿在农历大年初五拿压岁钱私自到手机店购买了一台苹果手机,还买了官方碎屏保和原装20W充电头,共花费7398元。手机拿回家时,家人才发现。宋先生去手机店要求退货,遭到了店家的拒绝,在多次与店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宋先生向长兴县消保委寻求帮助。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经调查得知,购买手机的确实是一名年仅16岁的未成年人,其购买手机的行为也未经家长同意。根据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宋先生的女儿作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购买贵重商品时,应当有监护人陪同。据此,双方达成的买卖合同,是无效的或可撤销的,商家理应退还消费者的购机款。

    长兴县消保委工作人员认真细致地向商家宣传与解读了法律。店家意识到将手机卖给未成年人的行为不妥。最后,当事双方达成协议,店方收回手机,一次性退还消费者7398元,双方达成和解,投诉得到圆满解决。

    长兴县消保委提醒家长,要加强与未成年人的沟通,引导、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春节期间孩子们会收到许多亲友的压岁钱,家长们要教育孩子正确使用压岁钱,防止因炫富攀比等因素擅自大额消费,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此外,经营者有责任和义务引导未成年人正确消费,当未成年人特别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前来购买贵重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应审视购买人的消费行为是否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以免产生不必要的消费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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