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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桑葚酒托运途中出意外 消保委调解获全额赔偿

    时间:2021-01-29 12:31: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薛庆元

    中国消费者报南京讯(记者薛庆元)托运物品意外受损,应该由谁承担责任呢?近日,江苏省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接到了一起投诉,投诉人卢先生称他委托当地的某物流公司托运一批桑葚酒,货物总价为11756元,并同该物流公司定了保价为5000元。

    然而,该批货物却在托运途中发生了意外,全部损坏。当卢先生向快递公司要求赔偿事宜时,快递公司却只同意赔付3662元。卢先生认为,既然已经全权委托快递公司托运,快递公司就应当负全部责任。双方僵持不下,于是卢先生向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求助,希望青阳分会帮忙调解,追回赔偿款。

    接到投诉后,青阳分会工作人员立即联系双方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确实存在货物全部损坏这一情况。物流公司也表示,根据公司相关规定和赔付计价标准,只能按3662元的标准赔付。投诉人卢先生却无法认可,表示他当时与该物流公司已经签订了保价金额为5000元,货物总值已经超过保价,所以应当按照保额赔付。

    经过青阳分会的努力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物流公司向卢先生赔偿5000元整,卢先生表示满意。

    江阴市消保委青阳分会表示,根据《快递市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快件发生延误、丢失、损坏和内件不符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按照与用户的约定予以赔偿。企业与用户之间未对赔偿事项进行约定的,对于购买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保价金额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经营者和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背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本案中,消费者既然与物流公司定了保价,物流公司就应该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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