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生活消费 > 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标示 不适用十倍赔偿规定
  • 不影响食品安全的瑕疵标示 不适用十倍赔偿规定

    时间:2021-02-01 14:38: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刘浩

    中国消费者报上海讯(记者 刘浩)消费者购买进口糖果后发现糖果配料中外标签不一致,配料“花青素”不在我国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之列,要求商家十倍赔偿。日前,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决商家无需赔偿。

    2019年9月22日,消费者在天猫购物平台第三方店铺购买某日本进口水果糖,共75件,货款总价2450元,收到货物后,发现该糖果加贴的中文标签与原日文配料表不一致,且有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花青素”,而中文标签配料表不显示“花青素”配料,写成“葡萄皮红”配料。经查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消费者得知“花青素”未列入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品种,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之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相关法条,消费者起诉到法院,要求商家退一赔十。

    商家辩称该产品不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的情形,产品里添加的“葡萄皮红”,属于花青素的一种,根据日本法律,仅需标注花青素,而我国必须标明花青素具体种类,这是中日法律体系不同造成的结果,且原告无证据证明“花青素”是有毒有害食品添加剂。此外,该商品是经过进口商授权销售的食品,进口商提供的关于该商品的报关文件、检验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足以相信该商品是合格商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能够在市场上销售。综上,被告认为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查明,花青素是一种水溶性植物色素,一般植物的花、叶、果实的蓝、紫、红等色,主要都由这种色素造成,是天然色素。目前,学界认为花青素对人体有益无害。该产品里存在花青素并不导致产品不合格。生产该产品的公司提供的涉案说明书载明:产品的添加剂花青素,实际为花色素苷,由葡萄汁提取出来,对应中国标准里的“葡萄皮红”。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的规定,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第九十二条规定,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

    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于2019年9月4日获得了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证明依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其经过我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从正常途径进口。本案没有证据证明“花青素”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原告认为涉案产品为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不合格食品的依据不充分。此外,涉案产品的日文标签中标注的该原料,翻译成中文为“花青素”,中文标签中对应了“葡萄皮红”,确实存在瑕疵,但该标签不会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因此不应认定为标签瑕疵。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基于上述争议焦点的分析结论,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产品非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因此对于原告要求十倍赔偿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金山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原告上诉后,二审维持原判。

    金山区人民法院法官表示,食品安全关乎民生,随着公众对食品安全关注度的提升以及网络购物平台的普及,类似因食品安全添加剂不符合标准、食品标签不一致引发的案件纠纷逐渐显现。标签作为食品的“名片”是影响消费者识别和选购商品的重要依据,消费者在购买时务必要仔细核对商品信息,对于不清楚的内容,可以咨询商家或查阅资料了解相关情况,以免错买商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