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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严重违法 顶格处罚 最高30倍罚款 广东严格量化化妆品处罚

    时间:2021-03-01 18:41: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高原

    中国消费者报讯 2月22日,广东省药监局发布省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其中涉及9类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通知称,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应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和社会影响,给予不同处罚。其中,生产、销售以孕产妇、婴幼儿、儿童、老年人、危重病人为主要使用对象的假劣医疗器械、化妆品等行为,将被从重处罚,涉案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将处货值金额25.5倍-30倍罚款。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可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罚款,并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化妆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给出了针对以下9类违法行为的裁定标准。其中,行业规范性安全性更强,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将面临最高30倍罚款。

    例如,第一类无证生产或使用禁用原料生产化妆品等,和第五类提供虚假资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申请化妆品行政许可的处罚方案里,情节严重者,将面临最高30倍的罚款;这两类行为的相关责任人还面临终身被纳入黑名单的可能。第一类行为的处罚方案中明确提及,情节严重者,相关部门可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10年内不予办理其提出的化妆品备案或者受理其提出的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终身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针对第二类使用不符合标准的原料生产化妆品或拒不召回、停止生产、经营化妆品等,和第六类伪造、变造、出租、出借或者转让化妆品许可证件的行为,相关处罚的最严标准则为20倍罚款。同时,在第二类行为的处罚方案里提及,情节严重者,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

    业界认为,这是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实施后,广东省发布的首个化妆品行政处罚配套文件,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的进一步细化。

    广东省历来是化妆品生产重地。有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11月,广东拥有持证生产企业2900家,占全国的54%,可谓“半壁江山”。广东也是严监管的一个缩影。近日,由最高检、市场监管总局、药监局联合发布15个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典型案例,其中有2例涉及化妆品行业,情节较严重的一家企业被罚款94万元并吊销营业执照。可以看出,化妆品行业已进入最严监管时代。

    (高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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