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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精装房水泡仍符合约定?天津市消协点名仁恒北岸中心

    时间:2021-09-15 20:03: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万晓东

    中国消费者报天津讯(记者万晓东)近日,天津市消费者协会发布消费警示,喊话天津联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津公司)严苛精装修商品房交付标准,理解并认知消费者新购精装修商品房“水泡”后直接和间接的权益损失,更大幅度的承担合理的赔偿责任。

    消费者王先生于2018年5月通过贷款向联津公司购买“红咸雅苑”精装修房屋一套,即红桥区仁恒北岸中心项目。该项目由天津兴泰吉鑫置业有限公司、仁恒(深圳)投资实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房地产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联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联合开发。王先生于2020年7月22日收房,发现房间存在不明味道、壁纸起鼓、墙体发霉等问题,撕开壁纸后,发现客厅、走廊、卧室墙壁大面积发霉,大理石台面通体裂纹、走廊地板多处存在裂纹、空鼓等多个问题。联津公司承认房屋存在质量问题。王先生多次与企业沟通,诉求赔偿未果,投诉至天津市消协。

    天津市消协受理投诉后,邀请相关专家到联津公司仁恒北岸中心进行了现场查勘,王先生所述房屋问题基本属实。联津公司表示,因2020年1月楼上厨房内分集水器管道破裂造成此房屋损坏,当时简单清理积水后于4月进行维修,2020年7月19日维修结束,符合公司的交房标准。

    经多次沟通调解,联津公司给出的最终解决方案是将房屋恢复原状,即恢复到符合标准、可以入住的原状,并给予物业费、取暖费等赔偿2.6万元。王先生同意联津公司对房屋予以维修,但不认可其赔偿额度。因双方意见分歧较大,天津市消协终止调解。

    天津市消协指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在该投诉中,按约交付符合质量标准的精装修房屋是联津公司应尽义务。联津公司承认该房交房时存在诸多质量问题,承诺恢复至符合标准的交付状态,这与其初始坚称“符合公司交房标准”自相矛盾。天津市消协认为,如果显著的“壁纸起鼓、墙体发霉”的精装修商品房都符合联津公司交房标准,那么仁恒北岸中心商品房的精装修标准应重新依规审修。

    联津公司所售精装修房屋存在装修质量问题,交付的该房屋不符合标准和约定,造成王先生无法对房屋正常使用,不能按时入住,应承担违约责任,给予相应赔偿。天津市消协认为,联津公司提供的损失赔偿额不应限于供热、物业费等费用,还应包括房屋依约交付后消费者本可以获得的利益及因质量不合格返工维修给业主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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