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生活消费 > 辽宁锦州出台16条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措施
  • 辽宁锦州出台16条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措施

    时间:2021-11-26 21:32:00  来源:中国消费网  作者:王文郁

    中国消费者报沈阳讯(记者王文郁)坚持“稳、活、优”并举的工作策略,为大力提升全市市场主体数量、提高市场主体生存和发展能力,促使市场主体活跃度更高,辽宁省锦州市市场监管局结合市场监管工作实际,新制定了“锦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措施16条”,并将于12月1日起实施。近日,《中国消费者报》记者从锦州市市场监管局获悉,16条培育市场主体发展措施包括优化市场准入环境、构建新型监管模式、推行包容审慎柔性执法、培育激发小微企业活力、加大知识产权运用及保护力度和营造公平竞争市场环境。

    在优化市场准入措施方面,实施企业开办全流程“一网通办、一日办结”:设置商事登记综合窗口,将一般性企业变更、注销登记设定为即办登记、当场办结,一般性企业80%以上的开办申请实现当场办结。充分释放住所资源:全面实行住所登记申报承诺制,在办理企业设立、住所变更、经营场所备案时,只需提交载明住所(经营场所)相关信息的承诺书,无需提交房屋权属证明和租赁协议等证明材料,支持“一照多址”“一址多照”、住宅商用、集群注册等企业开办经营模式。持续推进登记注册便利化:全面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经营范围规范化,进一步推进银行网点企业开办一站式服务,实现“企业网上申请、政府后台审核、银行自助取照”的全区域不见面审批。

    推行包容审慎执法,构建新型监管模式:采取“进一次门、查多项事”,畅通信用修复渠道、规范自由裁量权基准,对新产业、新业态包容审慎监管等措施。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坚决杜绝非必要执法检查,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日常监管事项,能减尽减、能合尽合,对企业“无事不扰”。制定《锦州市市场监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梳理减轻、从轻处罚适用情形,并结合实际情况动态调整,及时面向社会公开。实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制管理,对于符合条件的不予处罚。依法审慎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注重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柔性执法手段。清理各类不合理管理措施,营造鼓励创业创新的良好环境,对新技术、新模式制定临时性、过渡性监管规则或措施,在确保质量和安全的前提下,为其留足发展空间。

    为市场主体打造更优营商环境,锦州市市场监管局将加大融资纾困帮扶力度,推进“百亿送贷行动”、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融资等多渠道解决市场主体融资难题。建立推广运用数据库,精准分析中小企业技术需求,鼓励支持“沉睡专利”持有人对中小企业降低转让、许可费用或者先免费许可后有偿转让等方式实施转让,助力市场主体创新发展。打破行业垄断壁垒,以电信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水电气供应等行业为重点,着力查处限制竞争行为,营造公平开放环境。整治涉企违规收费,着力规范水电气暖行业收费,打击违规收费行为,保障惠企政策落实,减轻企业经营成本。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