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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6〕6号)

    时间:2016-11-25 16:58:07  来源:  作者:

    厦保监罚〔2016〕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40号中银大厦附楼第2层

    当事人:陈建华

    身份证号码:35212219660422XXXX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湖滨北路40号中银大厦附楼第2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将车辆品牌型号为半挂牵引车或厢式运输车的车辆按照冷藏车性质以特种车二费率承保,未按照保险

    条款中以营运货车或特种车四(集装箱拖头)费率承保,涉及保单75件,保费59.74万元。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副总经理陈建华对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车辆清单、《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机动车商业保险费率使用说明》、承保资料核查清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罚: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将车辆品牌型号为半挂牵引车或厢式运输车的车辆以冷藏车性质通过特种车二费率承保交强险和商业车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陈建华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35101535001058000002),并凭付款凭据复印件到我局领取发票。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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