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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6〕5号)

    时间:2016-11-25 16:50:30  来源:  作者:

    厦保监罚〔2016〕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住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大厦1106-1109、1201-1209

    当事人:李向前

    身份证号码:37063119780914XXXX

    住址:厦门市思明区莲岳路1号磐基大厦1106-1109、1201-1209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在电话销售过程存在欺骗投保人的行为,

    涉及保单85件。同时,存在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的行为,涉及保单11件。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总经理李向前对电话销售中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销录音检查记录和电销录音光盘、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罚:

    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二十五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李向前给予警告并处四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35101535001058000002),并凭付款凭据复印件到我局领取发票。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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