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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厦保监罚〔2016〕4号)

    时间:2016-11-25 16:42:06  来源:  作者:

    厦保监罚〔201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高殿路12号301-307单元

    当事人:杨文娟

    身份证号码:430250198008231726

    住址:厦门市湖里区高殿路12号301-307单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上述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你公司存在未经许可变更营业地址的行为。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直效营销部助理总经理杨文娟对上述违法行为存在管理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电销中心旧址和新

    址租赁合同、电销业务清单、中国保监会厦门监管局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在案证明,足以认定。

    综上,我局做出如下处罚:

    君龙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电话销售中心未经许可变更营业地址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四条。根据该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处以三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根据该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杨文娟处以警告,并处一万五千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厦门分行营业部,账号:35101535001058000002),并凭付款凭据复印件到我局领取发票。逾期未缴纳罚款的,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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