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经资讯 > 金融理财 >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6)9号)
  • 中国保监会天津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保监罚 (2016)9号)

    时间:2016-11-17 18:48:11  来源:  作者:

    当事人:中邮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以下简称中邮人寿天分)

    住所:天津市南开区黄河道虹畔大厦西侧8层、9层

    主要负责人:徐红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邮人寿天分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做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邮人寿天分存在下列违法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材料,报销培训费用7笔,涉及金额共计277114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二、1100件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的回访不符合要求,存在信函回访未取得投保人签名的回执、未对回访情况及不能成功回访的原因等有关内容进行详细记录问题,上述行为违反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保监会令2009年第3号)第十条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工作底稿、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对此,我局现做出如下处罚:

    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项,对该公司编制虚假材料,报销培训费用问题处12万元罚款;根据《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对该公司人身保险新型产品投保单的回访不符合要求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罚款。

    综上,对中邮人寿天分给予警告,合并处13万元罚款。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户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天津监管局,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天津分行营业部,账号:7231110189800000185),并将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16日

    关键词:
    最近更新
    推荐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