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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湖南保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保监罚〔2016〕70号)

    时间:2016-11-16 11:49:54  来源:  作者:

    陈卉:

    我局于2016年2月对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恒经纪”)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东恒经纪向检查组提供了《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该合同内容与投资人向我局提供的《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内容不符。

    证明上述违法事实的主要证据有:投资人提供的《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东恒经纪提供给我局的《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等。

    我局认为,东恒经纪的上述行为构成《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或者资料”的违法行为。你作为东恒经纪董事长,是对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我局拟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并依法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你在规定时间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辩称你本人对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中所述处罚事实不负主管责任,不是该处罚事实的主管责任人员,也没有安排编制或提供虚假的文件或者资料,因此不应受到行政处罚。

    我局经研究,认为:投资人提供的《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你签字确认提供给我局的《湖南东恒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等证据已能证明你对东恒经纪的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因此,我局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依据《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第七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你应在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缴纳罚款,并向我局提供缴款凭据复印件。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

    账号:43001532061058001997;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长沙窑岭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湖南保监局

    2016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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