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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6〕18号)

    时间:2016-11-11 17:02:29  来源:  作者:
    内保监罚〔2016〕18号

    当事人: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

    住 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东风路

    负责人:李延辉

    当事人:郭蓉

    身份证号:33010419630917XXXX

    职 务:时任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党支部书记

    住 所:杭州市江干区景芳五区

    2016年5月-6月,我局对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开展了保险中介业务现场检查。经查,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

    2015年,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营业本部将部分直接业务虚列为个人代理业务,保费合计2015089.67元,套取手续费286055.91元。

    二、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一是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营业本部在2015年业务及管理费―外部人事费科目下支出劳务派遣费287272.37元,并非真实的劳务派遣费,实际为支付业务人员绩效。二是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营业本部在2015年将直接业务保费246669.53元虚列至业务员名下,套取绩效工资24792.72元。

    三、未按照规定使用经批准或者备案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

    2015年,公司承保18台异地车辆,承保前公司未对该18台车辆履行验车程序,以车队管理系数、行驶里程系数和固定路线行驶系数给予优惠,实收保费共计188468.13元,合计少收保费61777.49元。

    时任都邦财险内蒙古分公司党支部书记郭蓉对第二项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调查笔录、公司说明文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一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二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八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郭蓉给予警告,并处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的第三项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七十条规定,我局责令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分公司改正,决定处以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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