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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内保监罚〔2016〕19号)

    时间:2016-11-11 17:02:25  来源:  作者:
    内保监罚〔2016〕19号

    当事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

    住 所:兴安盟乌兰浩特市胜利街

    负责人:梁士涛

    2016年6月-7月,我局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开展了车险业务专项现场检查。经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给予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利益。2015年5月至8月,公司以宣传费名义向861台承保车辆赠送合计价值39万元的礼品。

    上述事实,有相关台帐复印件、相关财务凭证复印件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依据《保险法》(2015年修正)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兴安盟分公司处以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我局领取《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并将罚款缴纳至中国建设银行(601939,股吧)呼和浩特新城西街支行。(账户名称: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内蒙古监管局,银行账号:15001706632058000008),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监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保监会内蒙古监管局

    2016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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