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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1号)

    时间:2016-12-05 19:29:02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6〕21号

    当 事 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

    住 所:驻马店市驿城区平安街215号

    负 责 人:郑申

    当 事 人:郑申

    身份证号:41292919781118XXXX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

    当 事 人:乔迎东

    身份证号:41282219620628XXXX

    职 务:时任中华联合泌阳营销服务部经理

    住 所:泌阳县泰山庙乡大乔村委大乔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对违法违规事实的表述提出了意见,经我局审核,决定部分采纳。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存在编制虚假承保、理赔资料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一是泌阳营销服务部2015年农业保险全部226个理赔档案中核定的损失面积、受灾农户、损失程度与最终理赔不一致。二是226个理赔档案中农户签名为同一人。三是2015年80个小麦理赔档案中有51个赔案存在不同村庄查勘照片重复,86个玉米理赔档案中有58个赔案存在不同村庄查勘照片重复,60个花生理赔档案中有58个赔案出现不同村庄查勘照片重复。四是2015年泌阳营销服务部对部分协保员、村干部通过扩大损失程度,进行高于正常标准的倾向性赔付,赔款高出正常赔付合计26.71万元。五是2015年泌阳营销服务部226个小麦、玉米、花生理赔档案中,有117家次的村庄投保的10288户次农民出现全部投保、全部理赔现象,存在农户理赔款与投保面积成固定比例的情况。

    相关情况说明及谈话笔录显示,时任泌阳营销服务部经理乔迎东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时任驻马店中支总经理郑申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理赔档案、情况说明、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提出了陈述申辩,一是该公司在遂平县的违法行为发生在2011至2013年,我局检查时间为2016年5月至6月,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该公司在遂平县的违法行为超过行政处罚实效。二是该公司称李俊峰案件发生后,其通过停止在遂平县种植业保险业务,并在全市范围开展农业保险自查自纠工作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请求从轻或减轻处罚。

    我局决定,一是针对该公司提出免除其在遂平县接受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新业务1年行政处罚的申辩意见予以采纳。二是在今年我局与财政厅联合检查过程中,仍发现该公司2014至2015年期间(遂平案件发生后),在泌阳县开展有财政给予补贴种植业保险业务过程中,仍旧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且公司自查自纠报告中并未反映上述违规问题因此针对该公司提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2015年修订,下同)第八十六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农业保险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我局决定停止中华联合驻马店中支在泌阳县接受财政给予保费补贴的农业保险新业务1年;对郑申予以警告并处罚款7万元;对乔迎东予以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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