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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2号)

    时间:2016-12-05 19:28:58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6〕22号

    当 事 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

    住 所:济源市玉泉区济水大街东段

    负 责 人:孙剑

    当 事 人:孙剑

    身份证号:21010519680909XXXX

    职 务: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总经理

    住 所:济源市济水大街东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存在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6年1月-6月,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虚列宣传费套取资金 69.6 万元,虚挂个人代理人业务套取资金9.23万元。

    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总经理孙剑对虚列宣传费套费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提供虚假的报表、资料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责令改正,处25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总经理孙剑警告并处5万元罚款。

    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虚构保险中介业务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责令改正,处5万元罚款。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国寿财险济源市中支总经理孙剑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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