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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4号)

    时间:2016-12-05 19:28:51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

    豫保监罚〔2016〕24号

    当 事 人: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下简称“大地财险开封中支”)

    住 所:开封市大梁路18号

    负 责 人:赵长青

    当 事 人:赵长青

    身 份 证 号:41022319630207XXXX

    职 务:时任大地财险开封中支总经理

    住 所: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西坡北街

    当 事 人:苏凯

    身 份 证 号:41020419830721XXXX

    职 务:时任大地财险开封中支总经理助理

    住 所: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汉兴路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财险开封中支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大地财险开封中支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地财险开封中支等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地财险开封中支存在通过兼业代理机构虚挂中介业务套取手续费、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6年1-6月份,大地财险开封中支将其员工销售的车险业务虚挂在兼业代理机构大地之友名下,涉及手续费 20.85万元。

    2016年1-6月份,大地财险开封中支虚列业务宣传费,涉及会计凭证94份,合计套取金额52.52万元。

    相关情况说明、清单及及谈话笔录显示,时任开封中支总经理赵长青、时任开封中支总经理助理苏凯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财务凭证、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大地财险开封中支通过兼业代理机构虚构保险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一条,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开封中支责令改正,处1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对苏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1万元。

    大地财险开封中支虚列经济事项套取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我局决定对大地财险开封中支责令改正,处20万元罚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对赵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4万元;对苏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2万元。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对大地财险开封中支责令改正,处30万元罚款;对赵长青给予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对苏凯给予警告并处罚款3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0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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