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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国保监会河南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3号)

    时间:2016-12-05 19:28:41  来源:  作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豫保监罚〔2016〕23号

    当 事 人: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

    负 责 人:贺雁黎

    当 事 人:贺雁黎

    身份证号:41010419660212XXXX

    职 务: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总经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

    当 事 人:席增群

    身份证号:41100219691106XXXX

    职 务: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总经理助理

    住 所: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27号河南省科技信息大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4月23日修订版,以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等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贺雁黎、席增群提出了陈述申辩,我局对陈述申辩意见进行了复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存在编制虚假的报告、资料及不严格执行备案的条款费率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5年,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通过招待费、会议费、差旅费等科目虚列经济事项,对全省银保客户经理工资二次分配等方式套取费用,涉及金额75.36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总经理贺雁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2015年1月至2016年6月,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通过银行渠道承保借款人意外伤害保险、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团体综合交通意外伤害保险时,实际执行费率超出其总公司向保监会备案的费率浮动范围。

    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总经理贺雁黎、总经理助理席增群在其任职分管期间对上述违法行为负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相关财务凭证、相关人员调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贺雁黎、席增群提出了陈述申辩,一是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团体意外险费率审批由其总公司全权管理。二是对虚列经济事项、通过银保客户经理工资二次分配套取资金的问题,二人并不知情。请求减免对其二人的行政处罚。

    我局经复核决定,采纳贺雁黎、席增群关于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团体意外险费率审批问题的陈述申辩,免除对其二人因团体意外险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问题负直接责任而进行的行政处罚。对其他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我局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通过虚列经济事项、银保专管员工资二次分配的方式套取费用,违反了《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对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罚款25万元;对贺雁黎警告并罚款4万元。

    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条,对光大永明人寿河南分公司罚款35万元。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以下银行缴纳罚款,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河南保监局备案。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601998,股吧)郑州分行营业部

    户 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南监管局(中央财政汇缴专户)

    账 户:7817391010189800000176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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