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保监罚〔2016〕25号
当 事 人:尉氏县大地之友中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之友”)
住 所:开封市尉氏县城关镇西祥路南段
负 责 人:王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15年修正,下简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大地之友涉嫌违法一案进行了调查、审理,依法向大地之友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大地之友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要求。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查,大地之友存在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行为,违法事实具体如下:
2016年1-6月份,大地之友将实际为大地财险开封中支员工销售的车险业务虚挂在自身名下,涉及保费83.54万元,手续费 20.85万元。在检查组对该公司现场检查期间,该公司拒不向检查组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检查。
上述事实,由现场检查事实确认书、调查笔录、EMS投递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大地之友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违反了《保险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八项规定,且该公司在检查组检查期间拒不向检查组提供相关资料,不配合检查,情节严重。依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地之友给予吊销保险兼业代理业务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送河南保监局。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2016年10月18日